2015年8月份颁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22号文”)亮点颇多,但也有一大缺憾,就是其中关于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规定。
整体上市,即整体变成一个法人,将所有资产注入一家上市公司,是指以四大银行为代表的“航母”式上市模式。这种模式会带来以下4个突出问题:
不利于国企开展资本运作。整体上市将所有企业资产注入上市公司,采用该模式的国企既不能通过优质资产先行上市获得高融资额,也不能培育未成熟资产注入后获得增发的高溢价,同时也难以推行职工期权等激励措施。
不利于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资本市场本应成为国企改革的主战场,但整体上市无法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整体上市使得上市国企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乏力,国企无法获得与其业绩和规模相称的股价和市值,借助资本市场实现国资优化配置的改革初衷也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二级市场的股价低迷反过来会使得国企在一级市场低价贱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不利于理顺国资监管体制。国资委一身两任,既当监管者也当出资人。这使得国资委陷入到无休止的股东事务乃至法律纠纷中不能自拔。特别是“22号文”提出要对经营性国资统一监管后,下一步国资委要完成对72个部委的8000多家经营性企业的统一监管,体量绝非目前的100余家央企可比。如果国资委继续按“行业整合——整体上市——成为股东”的思路运行,无疑会让自己卷入杂事而分身乏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