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延迟使用问题的原因及建议

2016-01-29 20:31裴祥明
重庆行政 2015年6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土地

裴祥明

当前,不管是农业产业现代化,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要求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要求农村分散的土地实现有序自由流转。然而当前不管是进城务工人员还是大量转户进城农民,都不愿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要么做“懒庄稼”,要么闲置土地,有深厚的惜地情节。农民惜地背后有什么样的深层次原因,又如何破除土地有效流转的瓶颈,是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不管是农业现代化对土地集约化经营的要求,还是城镇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求,都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理、有序、自由流动。然而农民惜地不愿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其结果要么是撂荒闲置,要么低水平低效益种养殖,造成土地极大浪费,压缩了“三农”问题的解决空间,制约了农业稀缺资源生产要素效能的发挥。总的来说,抑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效流转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土地不能互换。为了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组织内进行简单交换,这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分散的归属不同承包人的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土地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在农村诞生。但是,农民惜地的结果造成承包地不能互换,不能做到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土地无法获得出租收益。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农民惜地的结果造成不愿出租,不能获得出租收益。三是无法获得土地入股分红。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然而农民惜地的结果造成土地无法流转,不能分享入股红利。四是无法用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农民惜地的结果造成无法分享到城市同等水平的社会保障权益。

农民惜地无法进行土地流转,其结果是土地闲置或是低效益种养殖,这与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有效流转的要求背道而驰,具有多方面不利影响。

(一)农民惜地不利于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迟缓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农业产业化。而农业产业化要求分散的土地集约化经营,这样可以节约成本,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农民惜地造成土地流转难以推进,不利于发展规模经营,仍保持分散的小农经济这一我国农业传统发展方式,不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不利于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

(二)农民惜地不利于农业人口有序转移,加大城市压力

农民惜地,无法实现土地有效流转,土地闲置或低效、分散的小农经济收益无法承载现有的农业人口,大量相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不得不向城镇转移、相当数量的农民逐步成为城镇居民是必然趋势。但是,短期内人口过度的结构化集中于城镇、特别是大城市,实体经济和服务业发展现状不足以容纳过多农村劳动力,入城农民又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这就必然带来了方方面面的严重压力。

(三)农民惜地不利于消除小农经济意识,不利于农业经济发展模式转变

我国有几千年小农生产历史,市场经济改革发展历程相当一部分就是去除分散、自然生产,走向分工、合作、社会化生产,从“小全”走向“大专”。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包括农业发展模式在内,仍然带有小农生产的烙印,从区域和地区来看尤其是这样。现代经济发展模式要求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竞争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效益意识。而小农经济意识与现代经济发展要求格格不入,只有破除农民惜地情节,科学推进土地流转,继而实现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这样才有利于逐步消除小农生产思想的消极影响,改善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方式。

(四)农民惜地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一体化建设

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要素市场,整合城乡土地资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动力。只有破除农民惜地现状,科学推进土地流转,一是可以缓和城乡发展矛盾,二是可以维系农村内部稳定。日本社会历经几次大的风险,但其社会内部基本保持稳定,土地流转进程及农业合作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经验,特别是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等东亚小农经济体的经验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农村土地流转难以有效推进,原因是土地流转有政策原则要求,一方面不能突破三条政策底线:一是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二是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三是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然而农民惜地不愿流转土地,背后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土地流转缺乏保障机制,就业与社会保障不充分,农民有后顾之忧

在广大农村地区,土地仍然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是最后的“保障线”。从深层次上看,农民惜地导致土地“转”不动,与目前我国城镇化进度和第三产业发展不足有关,再加上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又无法取得城市社会保障,甚至工作也得不到保障,所以担心流出土地后没有稳定就业和社会保障,部分农民顾虑重重。另一方面,土地转出后,如果转入方违约,而转出方又无力或没有条件返田种地,生活就会没有着落,农民对此十分担忧。所以,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有效流转率比较低。

(二)土地是稀缺资源,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民认为未来土地升值潜力大

虽然农民大多都说种地苦、效益差,不愿意再种地。但他们却很少有人主动将承包地经营使用权交还给村社集体,真正实现“人地分离”。原因是一方面直接退地补偿少,难以达到转户农民预期。另一方面农民认为未来土地升值潜力大。无论是出于传统的“恋土”情结,还是出于经济效益考量,农民要求保留其在农村的土地,有其现实合理性,理应尊重。

(三)土地流转不规范,尚未建立有效运行机制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有“被流转”现象,村社干部越俎代庖,损害土地承包人合法权益之事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土地流转的市场运作体系和相关服务平台,流转层次不高、渠道不畅、秩序不好;二是有些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自发、无序、随意、分散;三是签订的合同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上附作物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则难以解决;四是有的流转合同,转出方多是村或村土地合作社,而有经营权的农民没有书面委托,造成流转双方主体资格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怕流转时间年限长,担心流转到期难回收

流转双方签订合同,一般时间都在10年以上,农民担心流转时间太长,到期后难以收回经营权。一些流转方在流转土地上建有房屋,栽有名贵树木,其价值难以核算。若合同到期,流转方以经营损失、建筑物拆迁补偿、树木迁移补偿等种种理由不愿退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难讨说法。

农民惜地制约土地有效流转,直接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破除制约瓶颈,一方面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积极探索,还要根据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流转方式,为农业产业现代化提供充足的土地要素资源。

(一)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的制度保障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的制度保障,解除土地承包人的后顾之忧,筑牢基本保障底线。具体来说,一是必须严格控制土地的流向,避免耕地资源的流失,严防农村土地使用性质变相改变,守住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是严格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土地流转补偿机制,提高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兼顾国家、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承包人三方利益,严厉制止各种强占与寻租行为;三是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对放弃土地的农民应该在身份平等和社会保障方面提供援助,特别要强化对可持续的就业能力的培训;四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政策对不同地区的农民会带来不同的利益损益,可能会导致新的贫富差距,应建立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

(二)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行为

政府应对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法》,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要求、维权途径等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对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较为陈旧的条款进行修订,使农村土地流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在法律中要严格限制农村土地流转的用途,保证流转的土地用于农业,避免在流转过程中挪作他用,这也是保证我国耕地面积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坚持自愿、平等、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对土地进行有序流转,发展形式多样的适度规模经营,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三)完善农村土地的收益权与处置权

农户土地经营中的收益权和处置权的不完善,增加了交易费用,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对此,应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及边界,使产权从低效人的手中转移到高效人的手中,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是永久性的出让,也可以是期限长短不等的租约,不同的流转方式又形成了处置权的分解。同一块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环节越多,其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分解就越细致。所以要明确农民承包地的产权,只有产权明晰,才能有效保证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才能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多种途径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农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化生产能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农业科技培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方式:政府加大投入,聘请农业科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做现场指导;可以邀请农业专家,进行现场培训,解疑答惑;可以依靠科技合作社,由农业科技专家牵头,农民加入,专家指导,农户相互交流,在共同学习中提高农业科技技能;完善农业科技中介的科技培训功能,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加强监管,提高其培训农民科技素养的能力。通过这些培训形式,就可以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营销及科学决策水平,指导和鼓励承包户创建品牌,开展粮食产后加工、销售,延长产业链,拓展利润空间,使其农业生产专业化能力不断提高。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宋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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