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2016-01-31 08:04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调解员纠纷当事人

张 迪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论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张 迪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通过非诉讼方式将解决纠纷与提高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效率相协调的一种创新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着其提高司法公信力及纠纷解决机制多样化发展的作用。但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现实应用于人民调解程序中时则显露出一些操作过程的弊端。本文针对现目前应用中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在运用中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一些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建议。

司法确认制度;纠纷解决;完善;建议

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概述

(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概念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并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确认制度。

(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1]。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则决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

(三)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实际功效

在人民调解制度下的纠纷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调解协议的执行程度只能依赖于纠纷当事人的道德素质修养以及自觉履行的程度。

2.有助于有效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司法能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纠纷的过滤平台,将那些琐碎细微的民间纠纷解决在最基层的组织是人民调解的根本目标,而在司法确认制度的助益下,人民调解制度最终得以为基层司法工作把关,大大减轻了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

3.有助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制分为三个层面,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不同可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立救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属于社会救济的一种。人民调解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否成功,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解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3]。

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在我国处于在实践中探索的阶段。直到《人民调解法》实施后才正式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面对诸多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司法确认程序发挥其司法能动性产生了阻碍。

(一)司法部门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指导欠缺

有些基层领导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视为可有可无的软性指标,为图节省时间减少麻烦一遇到问题就鼓励群众走诉讼程序,忽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同诉讼程序同样具有法律执行效力且更加便捷群众。总是认为调解工作只能解决民间一些细琐的小问题,治标不治本,遇到案件就由公安机关出面解决,面对纠纷就鼓励诉至法院。

(二)纠纷当事人对司法确认程序相对排斥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很多地区对该法重视程度不高,宣传力度不够,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公众对这部法律的知晓率很低,对司法确认制度处于不了解的状态[4]。群众对于相对不了解的新事物本能产生抵触情绪,不敢实际应用,担心不了解司法确认制度的流程而导致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支持。

(三)调解员素质能力较低,达不到司法确认的标准

目前,最基层的人民调解员对与调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不多,在从事调解工作中也初步显现了其基础文化知识并不丰富。如有极个别的调解员调解态度恶劣,一味敷衍了事,为一己私利收受当事人好处。以上问题都会给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使得调解制度不能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造成百姓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赖缺失。

三、对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日渐显现出来。从而导致各种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的激增,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也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进行完善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对司法确认制度出台相关操作细则,规范工作程序

我国的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的操作流程进行立法规范。使各级调解部门在进行人民调解过程中有统一的调解标准可供参考。并应尽快通过立法明确司法确认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其定位为民事司法程序。这样的区别定位既体现了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与特征,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司法确认的发展空间。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司法确认程序

宣传是一项制度适应社会实践被广大群众接受最有效的途径,积极的宣传可以改变群众以往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认识不清,边缘模糊的错误观念。要通过新闻媒体、法律讲座等多种方式用比较贴近群众的语言来解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的效力。

(三)对相关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相应系统规范的培训,使其能够扎实的掌握调解相关知识,同时能独立进行人民调解以及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对于在岗的人民调解员要组织其每年进行培训,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提高我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有利于更好的服务群众,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小结

任何一种国家制度的存在与完善都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能够深入民间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也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过程。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需要各级司法部门与人民政府及人民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对于这项具有创新意识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制度我们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将它应用与人民调解工作中。

[1]付建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探析[EB/OL].

[2]杜承秀.司法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制度的正当性分析[J].江汉大学学报,2013,(1):58-63.

[3]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8.

[4]李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困境与突破[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83-87.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调研[J].人民司法·应用,2010,(23):63

张迪,黑龙江哈尔滨人,贵州民族大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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