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2016-01-31 11:57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员公证处

杨 景

(355200 福建省福鼎市公证处 福建 福鼎)

浅谈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杨 景

(355200 福建省福鼎市公证处 福建 福鼎)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因继承人的申请,证明其继承行为的真实合法的活动。其实质在于依法证明继承人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即继承发生后遗产的归属状况。公证员办理继承权公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去办理,避免出现错、假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继承公证;注意的问题;合法权益

继承是指当某个人在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过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自己在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转赠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公证作为民事公证的一个重要公证事项,同时也是当事人最不理解的一项公证,经常有当事人因为嫌材料难以提交而情绪激动,这就需要我们在情理和法理之间做到平衡,作为对逝者财产归属的确认方式之一,公证的责任很大,这就需要我们很好地关注这项公证,办好这项公证。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就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审查继承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要求详细、清楚

公证员首先应审查继承人提供的如下相关材料:①《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③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④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出具;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⑤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⑥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二、核实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要求真实、合法

1.确定被继承人的具体死亡、财产情况、有无遗嘱

被继承人的具体死亡时间、死亡位置以及造成被继承人死亡的原因,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遗留的各类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清理。以及被继承人活着时有无定遗嘱,倘若被继承人立了遗嘱,那么被继承人则应该按照程序规定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只有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才可参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

2.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无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情况

当法定继承程序开始以后,就应该按照继承顺序依法继承,来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对于遗嘱中第一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第二继承人则不应该继承,对于遗嘱中未提到的人群,则不应该继承相应的财产。同时还应区分有无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情况存在,公证人员则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办理上述公证。

3.确定遗产的范围

公证员应查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了解遗产是否有其他共有人,以此来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为共有的,应该首先析产后在继承。在实践中我曾办理过一件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李某带着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要办理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房屋,经询问得知其父亲生前是本地电力公司的职工,当时李某的父亲单位建家属楼,该楼只卖给本单位职工,李某没有资格购买。李某的父亲自身有房住,于是李某出全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登记的是李某父亲的姓名。我就要求李某将他父母所有的合法继承人都找来,李某说此房与其他人无关,是他一人出钱购买的,他的兄弟姐妹都知道此事。经过对李某讲解《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李某按要求在有关部门开具了所有继承人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都认可此房屋是李某一人出资购买是事实。鉴于这种情况,在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由李某一人继承其父母遗产,本处为李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三、注重制作谈话笔录内容,要求具体、细致

1.制作谈话笔录内容的重要性

制作公证询问笔录不仅仅是为了完成程序上的要求,公证询问笔录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其自身所体现的佐证性和作为公证员的免责性。一份优秀的询问笔录可以充分地证明公证处和公证员的无过错,也是公证员的一把“保护伞”。

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应当向有关人员(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审查与承办案件有关的事项,而审查核实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而公证书是依据这些经公证员审查(核实)的材料所出具的,因此,询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

2.谈话笔录的具体内容

公证员要与每个继承人分别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②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态度,是依法继承还是自愿放弃继承权;③遗产是否已经分割,未分割的,依法办理继承权公证,已经协商分割完申请公证的,公证员应该告知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④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没有的,才可办理继承权公证;⑤被继承人生前有无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有,应以遗产清偿,剩余部分依法继承;⑥继承人中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的具体情况;⑦有无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

继承公证的情况是千变万化、因人而异的,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以上内容只是本人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其中必有考虑不全面的因素存在,但我们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有一点是必须和不变的,那就是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办理,在材料的审核的时候要时刻告诉自己这是对他人遗产归属的确认。因为每项继承公证的成功办理不仅是对自己工作的尊重,也是对逝者的尊重,我们应尽最大努力让每个当事人都能够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江晓亮.公证员入门.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2版.

[2]孙建军.继承权公证有关问题的探讨.中国司法,2007年01期.

[3]段伟.中国公证协会业务咨询汇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12月1版.

杨景(1979~ ),男,汉族,籍贯:福建省福鼎市,现供职单位:福建省福鼎市公证处,职称:四级公证员,学历: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公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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