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铭梓
(43020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湖北 武汉)
从一个案例出发浅谈“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法条必要性
夏铭梓
(43020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湖北 武汉)
本文从一个案例出发,从审查员与申请人沟通有效性的角度探讨了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法条在提高我国专利申请的质量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缺必特;不支持;有效性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写入了缺必特的法条,2010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关于此条法则,出现了较大的争议,有人提出该款法条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下简称A26.4)存在竞和与重叠,权利要求中同样的缺陷,也能通过A26.4来指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以下简称R20.2)并无存在的必要。本文试图从一个案例出发,探讨R20.2法条存在的必要性。
1.一个案例引出的问题
案例1
具体案情:该申请针对现有技术中发球机器人发远球和近球以及整个球场覆盖难实现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毽球训练机器人。
权利要求1如下:“毽球训练机器人,其特征在于:它由电机、蜗牛式壳体、漏斗、支撑架、槽轮及道轨组成,蜗牛式壳体经法兰与电机、漏斗连接,支撑架经支撑轴与电机、漏斗连接,电机经螺栓与支撑架连接,槽轮经轴承与支撑架连接,槽轮在道轨上滚动”
在说明书中具体记载了本申请毽球训练机器人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在毽球场地设置两道同心半圆弧形道轨,半圆弧形道轨开口朝向球网,将该机器人放在道轨上,然后启动该机器人,机器人具有三台电机,第三台变频电动机驱动机器人的槽轮在半圆弧形道轨上往返移动,传动杆连续调节发球口发球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