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地域性研究

2016-01-31 11:57李金媛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烟台知识产权发展

李金媛

(264000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地域性研究

李金媛

(264000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在网络时代下,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运用过程中遭遇到许多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许多国家都在探索和研究如何在这种环境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今天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更是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主要是针对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地域性问题的研究。

互联网;知识产权地域性;网络知识产权

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减弱。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然今天为止仍有不少声音表示对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地域性表示持怀疑态度。现实中,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与其法律确认性紧密相连的,而且知识产权带有一定的公共法特征,按国际上的法学理论,公法是不能具有域外效力的,因而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地域性特征。在国际间形成的保护制度确立和形成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否发生过变化?有学者研究后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没有消除和弱化地域性,反而是以地域性为基础展开的,而另外一些学者则相信通过国际保护使地域性弱化甚至逐渐消失在当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之下,保护措施和制度并没有消除地域性,而且是通过国民待遇原则将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联系了起来,地域性在更广的范围和领域内体现。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应用的跨国性,将会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产生巨大的矛盾和冲突,网络环境下,由于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各不相同,严格的地域性特征使信息的传播受到干扰,“某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尺度要么过大,要么保护不足,则这个国家不是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的阻碍力量,就是变成了盗版行为的帮凶。因此解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网络信息传播的国际性的冲突问题,则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程序法问题,亦即在涉外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和冲突中,怎样选择诉讼地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同样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一)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立法保护

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制度,使网络上的行为有法可依,从而规范网络空间中的各种活动。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呈现不同的态势,其立法显示出滞后性,这就要求立法部门要时刻关注网络发展的新动态,及时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专业的、有效的网络知识产权法,以应对出现的新问题。

(二)采用多种专业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权利人在网络上采用专业技术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自我救济措施,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的技术水平不断升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智力成果进行技术层面的武装,达到预防侵权行为的目的,从根源上阻挡大部分侵权的发生,目前可以采用的技术主要包括已经相对成熟的解密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认证技术、次数限定使用技术、数字指纹技术,也可以通过入网控制、身份识别等技术加强客户端对信息访问的管理权限。

三、我国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淡化

(一)立足本国国情,坚持地域性原则

立足我国国情,坚持地域性原则。既不应抛弃知识产权地域性制度,也不应提倡严格的地域性限制,而应该有尺度的把握地域性的开放程度,最终既能够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又能够有利于我国的对外交流或者促进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我国时刻以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及扩散度为评判标准,结合知识产权产品的总量、增长速度以及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为参照,以知识产权产品在国外的占有率为衡量前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加以调整。当我国知识产权产品的总量、增长速度,国外占有率、创新能力达到较高水平时,此时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应积极提高保护水平;否则,仍应以传播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即应符合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与保护程度呈正比,扩散度与保护程度呈反比的要求。坚持地域性原则是对我国国情和当前国际环境分析的必然结果,是促进我国科技发展及经济腾飞的选择。

(二)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间地域协调

在坚持地域性原则的前提下,提倡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化的统一进程。根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势必要求更大程度上破除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限制,这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只有当各国经济水平高度发达,全球经济紧密联系,形成统一的经济体时,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才会不复存在,否则,地域性原则仍然会作为一个国家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及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严格地固守地域性限制。当今,各国的发展必须参与到经济全球化中,这就要求必须不断配合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消除地域性限制。我国要发展,必须参与到国际弱化地域性限制的行列中。但如何缓解国内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与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化的矛盾则决定了知识产统一化的速度,即应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才能加速国际化进程。随着贸易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已无法与贸易相分离。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征决定了其传播的无国界性,贸易的跨国性必然会打破长期存在的地域性限制。根据发展的趋势,地域性会逐渐对各国经济的发展产生强大的阻力。只有逐步的实现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才能真正发挥和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终实现经济的全球化。当然,对于目前仍处于发展中的我国来说,在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急需发达国家知识、技术的传播与扩散。因此,应充分利用地域性的优势,在保护我国本土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不断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郑思成.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3

[2]王春燕.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

[3]吴永臻.网络信息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2)

[4]陶鑫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J].知识产权,1999(6)

李金媛,女,汉族,山东烟台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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