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两种方法启示

2016-01-31 22:48陶必霞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关键词:定界法律基层

陶必霞

(610207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两种方法启示

陶必霞

(610207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尤其注重研究方法的选择。不同的方法选择、不同的切入点有可能会导致对同一问题的结论大相径庭。区域比较的视角和生态的视角,前者着眼于比较量化分析,后者注重研究对象整体性及对象内部各要素相互关系。前者可使研究者由浅入深层层递进地研究一个问题;后者则让研究者对研究对象有一个宏观整体的理解。

乡村视角;区域比较;生态视角

作为一门非常注重研究方法选择及田野调查的法律社会学科,研究方法的选择对研究结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乡村视角与区域比较的视角是一种能够发现问题深层本质、理解研究对象自身特殊性的研究方法;生态视角则借鉴了生物学上的生态系统理论,是从宏观角度研究问题的方法。我们必须首先宏观地,其次由浅入深地对问题展开研究,而这两种研究方法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启示。

一、《乡村江湖》中的研究方法启示

《乡村江湖》是作者陈柏峰对两湖平原“混混”的研究,通过对“混混”这一群体的研究,作者得出结论认为乡土逻辑已经衰弱。农村社会既不是处于依靠宗族治理的社会,又尚未形成现代化的法理社会,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过渡状态。因此,农村社会“混混”横行,极大地影响了基层农村的社会秩序。

关于本书的研究方法,作者提到,一是村庄生活的视角;二是区域比较的视角。①本书大部分章节题目都是“XX与XX”的格式,这十分直接地表达出了作者的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作者首先提出了一种所谓“乡土逻辑”的四个原则:情面原则、不走极端原则、歧视原则和乡情原则。论述了乡村“混混”对乡土逻辑的破坏,使得农村社会的灰色化。作者认为,农业税尚存的时期,乡村基层政府为了完成国家的税收、计划生育、殡葬制度改革等的任务,而默许“混混”的存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二者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在农业税取消后,乡村基层政府的税收任务已经不存在,且国家开始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开始了“资源下乡”。但是在这一“资源下乡”过程中,由于乡村混混的存在并截取了很多本应该是农民的利益,因而导致了农民对基层政府信任度的下降。同时,因为“资源下乡”,原本乡村基层政府与乡村“混混”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存在着被打破的可能,基层政府不再需要“混混”辅助税收缴纳。但事实却是相反:“官退”之后,往往不是“民进”,而是乡村混混与邪教组织的跟进。②资源下乡的增加不但没有增进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反而削弱了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基层政府陷入了乡村治理的内卷化。③至此,作者论述了由于乡村混混的存在,乡村治理开始灰色化和内卷化,混混作为一种取代了国家在农村的暴力而存在,破坏了乡村的治理秩序。另一方面,由于混混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基层政府的“默许”态度以及基层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考虑,混混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但又具有某种“合法性”的暴力一直存在于农村,对基层农村秩序的威胁和破坏日益加深。作者行文思路大致是先分别研究华北、华南以及华中农村社会的乡村混混现象,并做区域性的比较研究,得出乡村混混在华中农村对乡村秩序的破坏程度要大于华北和华南农村的结论。

总的来说,作者的这一研究方法,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研究方法,因为作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首要的便是进行区域性的定性定量研究,得出一个区域性的结论,然后对多个区域也用同样的方法研究得出结论,最后将多个区域研究结果拿来做个比较,得出最后的结论。区域性的研究也只有通过比较才有意义,因为一个区域内的任何制度、文化等,若不与其他地区进行一个比较,便无法发现其特殊性和问题所在。

二、《割据的逻辑》中研究方法的启示

刘思达的《割据的逻辑》一书是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作者运用的是法律社会学中的“生态分析”理论,作者认为法律系统中的行为主体和其他地方的行为主体一样,都进行着两种基本的互动过程:定界和交换。定界即一个社会行为主体试图界定它相对于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生态位置的文化过程。定界包括三种形式,即分界、合界和维界。交换式两个行为主体以相互奖励和效益为预期而对彼此实施的行为。交换包括协商交换和互惠交换。④基于此,作者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视为一个生态系统,律师在这一生态系统中进行着分界的过程,试图将自身与其市场竞争者区分开来,而那些鱼律师共存的五花八门的竞争者则进行着合界的过程,试图让自身显得和律师更为相似。而司法部和其他管理机关则用他们的管理权来维系这些职业之间的边界,当然,这些国家机关之间对于他们的行政管辖权也同样存在着定界的过程。所有这些定界过程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上的法律职业者与国家的司法和行政官员之间对于金钱、人员和资源的交换。⑤作者将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划分为五个地域空间,即边疆(农村地区法律服务)、战场(城市个人法律服务)、高端(涉外法律服务)、后院(企业、政府与知识产权服务)和雷区(刑事法律服务)。并对着五个区域的法律服务分别用“生态理论”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边疆,赤脚律师基本垄断行政诉讼,基层法律工作者基本垄断民商事案件,司法助理员基本垄断调解和控制基层纠纷,因此,律师的主要业务仅剩刑事案件和法律援助;在战场,由于各种“挂牌所”、“法律事务所”、“社会所”和“法律服务中心”的存在,律师面临着来着律师团体内部和外部的激烈竞争,且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取得很大的优势;在高端,国内所依然或多或少地依赖于外国所来介绍业务,在市场结构里还是处于较低地位⑥;在后院,国家内部的政治斗争会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的定界过程;在雷区,刑事司法系统的国家官员是唯一能够给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保护并能改变案件结果的力量,律师一方面代表当事人对抗国家,一方面却不得不依靠其与司法机关之间形成的共生关系来进行辩护。作者得出结论认为:决定中国法律职业的结构性变革的关键力量并不是其经济基础,而是其上层建筑,也就是国家的管理规范体系⑦。

可以肯定的是,作者基于“生态理论”对中国法律服务的分析并得出的结论是颇有见的。首先是在作者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划分上,作者提出了创新性的划分,很好地并且准确地对研究对象进行了划分,使得研究不至于显得太笼统。其次在是作者对这每一个划分出来的法律服务区域进行“生态”的分析,准确地揭示了中国法律服务行业中的各种定界混乱现象和导致定界混乱的原因。诚如作者所说,生态理论是动态的,也更能够全面把握市场与国家交换的动态以及建构法律服务市场社会结构的政治斗争⑧。

总体看来,作者的这一“生态理论”的分析方法是一种很有独创性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注重社会主体之间的动态过程,能够看到国家权力斗争对法律服务市场的渗透和影响。也看到了法律服务者内部之间的竞争和冲突。这几乎完整地呈现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表象以及表象下面更深刻的,导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成为今天这样一个格局的原因。笔者认为,这样一种研究方法可以适用于对某一群体某一行为的研究,借助这一“生态理论”,我们首先分析这一群体某一行为的表象(这一群体内部的定界,即分界、合界和维界的状态和过程),其次,分析这一群体与相关群体的交换过程(协商交换或互惠交换),最后,分析这种交换过程对群体内部定界过程的影响。通过这样一种方法,我们可以对某一群体某一行为作出动态的合理的解释。

三、一个可能的问题切入点

陈柏峰在《乡村江湖》一书中提到,随着乡土逻辑的衰退,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的退出,“官退”并未造成“民进”,乡村社会并没有形成现代的法理社会,并没有实现村民的“自治”,而是乡土混混大行其道,一种非法的暴力在代替国家合法的暴力发挥着作用。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官退”之后却为造成“民进”的法治乡土社会状态,反而是混混横行?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或者说,我们如何治理乡村混混这一现象?很显然,作者笼统地提出的两条建议(遏制基层政府的自利性和遏制乡村混混)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我们也知道,“国退民进”,国家权力从社会民间退出,公民人格的养成是众多法律人的梦想,哈耶克认为,自由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外在的强制被限制在最小的状态。卢梭也说,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除了人民授予的权力之外,政府的权力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孟德斯鸠也主张,自由就是能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他们主张国家权力应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退出私人领域,培养公民意识、公民人格,所谓“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但是,陈柏峰的研究却显示,政府权力的退出,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民意识、公民人格的健全以及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如果说国家权力的退出,到法治社会的形成中间有这么一段过渡期的话,那么这个过渡期的秩序应当如何维护,或者说,乡村混混的存在是否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合法性?因为,我们完全可以乐观地说,乡村社会没有被更加暴力和极端的黑社会组织或是邪教组织控制,相比于这种更坏的情况,乡村混混是否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是否应当如作者建议的那样,现阶段国家权力不应匆忙退出乡村基层,应当保持着对乡村基层一定的控制?因为苏力在《送法下乡》中也提到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之所以要“送法下乡”是因为某种程度上国家权力无法下达农村基层社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国家权力在乡村基层的薄弱。因此,苏力也隐约地主张国家权力应当适当往农村深入以推进农村法治的现代化。笔者却认为,国家权力除非必要,不应深入农村基层,应当给基层留下足够的空间,以培育公民意识和精神。我们知道,封建时代“皇权不下县”,县以下没有官方正式的政权建制,但是也未曾听说乡村社会的秩序因此而混乱不堪。相反,乡村因为有宗族的存在,乡村的纠纷可以通过宗族来解决。笔者提及宗族制度并不是主张恢复这种制度,而是说,我们可以将宗族视为一种“自律组织”,在乡村社会中大多数纠纷可以通过这个大家都成人的“自律组织”来解决。因此,问题归根到底就是:我们如何在乡村基层培育这样一种“自律组织”?而这在笔者看来,有待于乡村民众的公民意识和精神的提升,但是这需要时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时间是超出任何个人或一些人的能力的,是“上帝”的事业⑨。

注释:

①陈柏峰著,《乡村江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9页。

②陈柏峰著,《乡村江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39页。

③陈柏峰著,《乡村江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76页。

④刘思达著,《割据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5-9页。

⑤刘思达著,《割据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9页。

⑥刘思达著,《割据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148页。

⑦刘思达著,《割据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222页。

⑧刘思达著,《割据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222页。

⑨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10月版,第22页。

陶必霞,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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