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6-01-31 22:48:41胡铭煜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胡铭煜

(315211 宁波大学 浙江 宁波)

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胡铭煜

(315211 宁波大学 浙江 宁波)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关系到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在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文章主要针对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争议的最大诱因[1]。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很多规定,例如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等,它们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些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瑕疵,需要立法者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但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并不明确,具体而言:

(一)未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标准不明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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