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 颖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当前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熊 颖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在司法责任制不断推进过程中,检委会的工作尤为重要,特别是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分歧意见的刑事案件一般都会提请检委会审议。当前,从司法实践上看,承办人在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规范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工作也是提升检委会议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案件审查报告;议题报告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的汇报。①作为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径首先依赖于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检委会对案件定性决策的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检委会成员自身素质,而且在较大程度上离不开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汇报情况。笔者结合检察实务就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如下阐述。
检察实践中,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案件审查报告代替议题报告,议题不明确
案件审查报告不能代替议题报告,有的承办人把两者混为一谈,没有深层次理解和区分两者之间的内涵,导致提请审议的议题不明确。有的承办人在介绍案件的来源和案由之后,没有明确讲清提交讨论的中心主题,对案件汇报的目的存在模糊现象。或者,有的承办人出于对案件吃不透,拿不准,怕意见不被大多数委员接受等原因,在提出处理意见时,有时并不是明确肯定,而是对处理意见遮遮掩掩,要么没有意见,要么对几种意见都认为有道理,给检委会委员作出正确决策带来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