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视角下我国证人“交叉询问”制度构建

2016-02-01 04:38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李 鑫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审判中心”视角下我国证人“交叉询问”制度构建

李鑫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中心作用。证人交叉询问制度与审判中心要求的存在内在联系。笔者从我国证人交叉询问规则贯彻直接言辞原则,树立庭审调查和辩论中心和司法中立的地位出发,为审判中心下刑事证人询问制度改革提出构想方案。

关键词:审判中心;交叉询问;质证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建立合理的证据制度规则,无疑最能体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客观要求,需要建立以交叉询问为庭审中直接人证审查方式。

一、证人交叉询问与“审判中心”的司法改革相适应

“审判中心观”具体到证据法学中的要求,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秩序,明确证据调查的唯一目的是审判。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与上述证据规则存在目的上一致。

(一)证人交叉询问与“审判中心”蕴含共同司法理念

1.体现“等腰三角形”庭审结构的客观要求

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裁判者中立为特点的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理念,逐渐发展成为“等腰三角形”的构造。证人交叉询问制度体现这一理念的客观要求。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法官根据询问获得案件的事实,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进行合法性及真实性的判断。交叉询问的优势在于贯彻直接证据原则,法官可以全面的掌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做出判决的认定更加合理。

2.阐释程序正义的要义

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要求案件双方的参加,体现在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有利证据或者不利证据得到展示,以达到控辩平等对立。通过双方的主张与反驳,在质证与认证的过程发现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促使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充分享有对其不利证人的询问和质证权。同时,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也是遵循“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法律规定的客观要求。

3.存在事实清楚的共同价值

交叉询问包含对证人的主询问与反询问。两种询问证人的主体不同,并具有对立性,通过对立主体询问发现对自己有利或者不利的事实。有利于发现控方起诉证据中的虚假与伪造部分,同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主张与证据。进一步践行对抗式询问制度的内涵。以此确定的案件证据真实有效。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摒弃卷宗移送主义,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产生,增强案件的真实与透明度。

(二)证人交叉询问在“审判中心”司法改革中价值

证人交叉询问以对抗制诉讼模式为基础。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也适当引入对抗制的审判方式,“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要求与司法实践中的以“侦查中心”和“卷宗中心”相矛盾,这一现状成为改革面临的现实问题。

1.弥补对抗观念缺失的关键步骤

当前“审判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增强审判对侦查、起诉的检验作用。庭审中的证人交叉询问是突出庭审全面充分展示案件情况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进行追诉犯罪的国家机器,实力强大,特别是在侦查过程,人身处分具有强制性,现实地位与被追诉人或者其辩护人存在不平衡性。在对证人交叉询问中,控辩双方承担询问证人的责任,询问中努力发现对立面的证据漏洞,这一环节增加庭审中平等的对抗性,能够揭示有利与不利于控辩双方的证据。

2.保障“审判中心”下的证据真实合法

目前,司法实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定是否有罪主要采取复印件移送起诉主义,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起诉条件及法官合议庭之前判断被告人刑责情况都是根据受移送的卷宗进行认定。同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的卷宗都存在严重的入罪观念,以证明有罪为主要目的。这一实际不能使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有全面的了解,证据的性质方面更不是只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的唯一把握;部分案件证据材料容易使法官对案件的性质产生“先入为主”的判定。

3.促进审判的实质性

法庭调查阶段建立证人交叉询问制度,是对审判实质化内涵的诠释:(1)法官中立,不听命行政机关及包括民意在内其它方面的影响,只对法律负责;(2)法庭审判的结果以法官在审判中形成的心证为依据,①通过对交叉询问制度的运用,得出全面的证据意见,形成法官自身对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链;(3)法庭辩论充分。证人交叉询问制度主张辩护律师作为证人询问的主体,在主询问与反询问中发挥作用,其人身安全在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扩大被告人表达真实意愿的场所与空间。

二、域外证人交叉询问模式的借鉴

由于不同法系本身的法律文化和渊源不同,存在着当事人主导主义和职权主义,二者混合的三种模式。

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一方面把握交叉询问制度的基本规律,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经验;另一方面考虑我国现阶段的证人庭审作证的基本背景出发。摒弃英美法系对抗制下的庭审时间长、进度缓慢、重点不突出、缺乏效率性的弊端。(1)把握交叉询问设计的基本方向。进一步借鉴当事人主义交叉询问制度的对抗性,追求控辩相平衡的庭审模式,弱化职权主义的庭审色彩,使得职权主义成为庭审交叉询问的补充;(2)挖掘交叉询问建立的内在要求。宏观和根本层面把握交叉询问制度的改革,从交叉询问建立的基础条件出发,而不是在原有法律结构与条件下改变具体的询问环节上的不足或者从局部角度进行吸收借鉴。

三、“审判中心”视角下的“证人交叉询问”制度的构建

“审判中心”要求全面发挥庭审中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得庭审成为判断案件性质的最重要场所。“证人交叉询问”制度对“审判中心”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

(一)构建交叉询问的适用规则

第一,需要对交叉询问的询问顺序做出合理规定。由提请传唤的一方开始对证人的询问,然后再由控辩方进行询问。询问中,法官应起到中立地位,其在询问中处于判断与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充分询问证人,交叉询问顺利进行的作用。基于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同时更充分保障询问的真实性。笔者认为,辩护方开始主询问,控诉方继续反询问。以防止控方“先入为主”的对证人证言形成其他因素上的干扰;第二,提高交叉询问的效率,规范交叉询问的范围。询问内容首先需体现与案件的相关性,同时,反询问进一步限定在主询问中认为的案件争议问题;第三,促使证人陈述的充分。主询问进行中,提出证人一方进行与案件相关联的引导后,被引导的证人可对案件做系统的陈述。系统陈述利于掌握案件或争议事实的基本全面情况。主询问完毕后,进行反询问,反询问对主询问中的怀疑问题进行询问,体现对争议问题的针对性。主询问与反询问再进行第二次次,通过这种有答有问的形式使证人的陈述更具体充分。

(二)完善与交叉询问相配套制度

为更好发挥交叉询问程序的价值,需要完善与交叉询问相配套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完善。第一,强化交叉询问的庭前准备工作。庭前准备工作包括确立被询问的证人,提高证人的出庭率。现阶段不论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实践并没确立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构成了确立被询问证人和提高证人出庭率的障碍。确立直接言词原则,需要立法上对以“案卷中心”的现状做出改变。进一步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作证补偿、证人保护等制度的实践性应用,为证人交叉询问制度的建立提供基础;第二,建立这一制度需要强化控辩双方的询问素质,确保询问合理有效的进行。改变法官对辩护方的歧视等不平等观念,保障辩方的诉讼权利,强化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另外,由于国内缺少这一程序的实践性经验,为防止这一新制度实行中的有失客观公平情况的出现,需针对询问主体做具体询问规则的执业教育,让交叉询问在运行中遵循严格的适用规则。

[注释]

①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实质与表象[Z].审判中心与直接言词原则研讨会会议论文,2014.12.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陈卫东.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十四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龙宗智.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J].中国法学,2000(4).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193-02

作者简介:李鑫(1990-),男,汉族,内蒙古赤峰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