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务犯罪心理预防

2016-02-01 04:38房启蒙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自我效能感职务犯罪

房启蒙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检察官职务犯罪心理预防

房启蒙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检察官处于网络反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高压环境。针对检察官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检察官的选择过程、思维过程、动机过程、心身反应过程的心理调节,增强检察官的职业信仰和提高其社会认可度,达到检察官的自我监督功能。

关键词:职务犯罪;可预防性;自我效能感;心理预防体系

2013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817人,提起公诉1324404人,决定不批捕82089人。检察机关工作危险程度之高,工作量之多,工作压力之大可见一斑。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检察机关承担着惩防维权监督职能,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一道防线。网络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反腐利器—网络反腐监督,新的反腐方式的出现虽然直接导致了“微笑局长”杨达才、“房叔”蔡彬等一批贪官的落马,同时也增加了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检察官承受精神压力也就可想而知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提到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进一步加大了检察官承办案件时的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这可能使检察官办案时感到如履薄冰导致检察官产生渎职的想法呢。笔者认为:只需通过对检察官的心理进行科学合理的调节就能使检察官更好的执行公务。

一、检察官故意犯罪类职务犯罪的可预防性和职务过失犯罪不可避免性

认清一个事实,即检察官也是人,工作仅仅是其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新分析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赫伯特·哈特指出,人类社会有一个自然目的和五个自然事实。一个自然目的就是生存和继续生存。五个自然事实分别是:人是脆弱的;人类大体上平等;有限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而由人担任的检察官就需要生存,其本身也具有脆弱性,受限于资源和人类的自然的局限性。一方面,检察官受限于人类天然的限制,就会有内在需求和欲求。即,检察官有产生犯罪动机的条件和可能性。另一方面,人类大体上平等和有限的理解力让人可能的会出现一些过失。理论上人可以有一定几率永不犯错误,但检察官作为一个群体,保证每一名检察官永不犯错的几率就越无限趋近于零。因此,检察官职务过失类犯罪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知道,没有犯罪动机的故意犯罪是不存在。想尽量减少故意职务犯罪的发生,研究犯罪动机的产生以及其怎么推动犯罪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有的学者提出了三阶段论:第一阶段,行为人的内在需要或欲求导致犯罪意图的形成:第二阶段,犯罪意图与犯罪手段、目的相结合,并经过犯罪主体内心的动机斗争和冲突后形成犯罪决意;第三阶段,犯罪决意形成后,在犯罪目的的指引下,行为人常常会进行犯罪预备。笔者认为:三阶段论较为合理,其能客观的反映出行为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到犯罪预备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每一个过程的阻止都可能避免犯罪的发生。从理论上讲,故意犯罪类职务犯罪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预防其发生的。

二、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是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关键

职务犯罪行为是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犯罪行为抛开法律规定的调整,其与买菜、吃饭都是一种社会现象,本质上讲就是一种行为。人们做或不做某一件事情总是有其原因的。而有的学者则在此基础上认为职务犯罪行为人是病人,他们犯罪时所持的心态是病态的,认为行为人之所以职务犯罪是因为从个体原因看是行为人需要偏离,动机偏离,从社会原因看是受到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道德消极方面的影响。虽然将职务犯罪的行为人直接定性为“病人”有失偏驳。但具体到职务犯罪行为,只有行为人不产生犯罪动机,没有故意犯罪,那行为人就不会故意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所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预防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形成犯罪决意是关键。

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为监督机构,发挥着控诉,反贪,反渎,预防和保护的职能。不论是国安、海关、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还是检察院自侦的刑事案件最终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就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审判。避免检察官职务犯罪必须重视以下事实:检察官会疲劳,生理需求等;国家对检察系统投入是有限的,分配到检察官个人亦是有限的,检察官对物质会有需求;检察官并非全知全能,其可能得出错误结论;检察官可能被诱惑,恐惧,担心家人,可能被人精神胁迫和厌烦工作等等。

三、构建检察官职务犯罪心理预防体系的建议

(一)创建报考检察官必看《入职告知书》制度

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很多人有着一切向“钱”看的世界观,并奉行拜金主义。部分人基于对检察工作的误解或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检察官“权力大,好捞钱”的想法,而从事检察工作。为避免这样的人进入检察系统,节省司法资源。创建报考检察官必看《入职告知书》制度,告知报考人检察官职业所面临的工作压力、生活状况是很有必要的。

(二)创设自我心理调适课程并将其设为必学课

人对事物的看法并不是其客观真实的存在,而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印象,即人类对事物的认知不可避免的带有主观性。而法律要求检察官执行公务时,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即,如何让检察官尽量避免主观的影响,尽量客观、真实、全面的认知事物就对司法的公正、公平有重要意义。我们都知道人处于情绪化中容易对事物的认知产生偏见,甚至扭曲事物。因此,检察官维持平和的心态履行职务,正确认知自己所得出的结论,避免主观臆断,就可以较好的避免在履行职务中出现失误,平等地对待当事人。

(三)建立检察官与家属沟通机制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监督机关,亦是直接涉及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机关。检察工作具有工作量大,时效性强,保密性等特点。检察官经常加班,不能和家人具体解释,并具有人身安全性的顾虑。鉴于职业特性,检察官与家人的相处时间就短,沟通少。这样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检察官与家人的隔阂。怎样建立检察官与家人的沟通呢?笔者认为:首先,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能告知家人,但检察官每天工作的时间和地点,其配偶有权知道。其次,每年检察院的新春晚会可以改为检察官工作业绩的表彰大会,并邀请家属参加。将举办新春晚会的资金作为奖金颁发给敬业的检察官,并有获奖者和家属一起领奖,提升检察官和家属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检察官与家属沟通机制建立后一方面促使家属支持检察官的工作。取得家人支持后,检察官在由职务犯罪动机向犯罪决议转化时会加大其犯罪的心理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对家属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起到指导作用。

(四)尝试公职心理咨询师制度

检察机关承担着控诉、反贪和反渎的职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官在办案中都会直接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的接触。而相当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都存在着偏执,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或多或少都会有些问题。人类具有模仿的天性,周围的事物会影响到个人的行为和世界观的形成、发展。而且,一般人很难对自己潜移默化的变化有所警觉。这时,外界的适当心理引导就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心理质询师的介入是必要的。但,检察官的工作具有保密性,尤其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事项。社会中的心理质询师面对利益很难做到对国家忠诚。所以,创设公职心理咨询师制度是可尝试的。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预防不仅仅是常人一项宣传工作,而是一个预防的体系,贯穿于整个法律适用的过程。职务犯罪心理预防应该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一个环节。而且,检察官职务犯罪心理预防对象不仅限于检察官本身,家属也应成为预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另外,取得社会的支持和认可是预防工作开展的基础和持久力的保证。毕竟,一件事只有人们认可的并乐意接受的,才是有可能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梅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J].现代法学,2003(2).

[3]彭清燕.职务犯罪心理研究[J].河北法学,2004(3).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196-02

作者简介:房启蒙(1988-),男,汉族,河南兰考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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