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民族问题立法引入加权表决制的意义

2016-02-01 04:38杜京倍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立法法治民族

杜京倍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 昆明 650221

论在民族问题立法引入加权表决制的意义

杜京倍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650221

摘要: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上要完善法律草案的表决程序,做到科学立法,实现民主立法。民族问题的立法是关系到我国民族团结,繁荣发展,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在涉及对民族问题立法时,引入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加权表决机制,不仅促进我国在民族问题立法上的科学性,同时也能完善和发展我国人大的表决机制,更能充分的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关键词:加权表决;民族;立法;法治

一、加权表决制度概念

所谓加权表决制最初是国际组织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的一项表决制度,是指不按传统的一国一票的投票表决制度,而是依据一定的标准给予国际组织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投票权的一种表决制度。主要是按照每个成员国人口数量、对组织所作的贡献、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及利害关系等因素而赋予每个成员国不同表决权,对于享受加权表决权的成员国,所投的每一票可能代表数票或者该一票的效力与普通成员国一票的效力不同的一种制度设计,被称为加权表决制。

随着世界商业和经济活动交往的日趋频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加权表决的方式逐渐被引入到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来,并不再仅仅局限于国际组织成员国对国际事项的表决这一范围内。例如我国《公司法》便引入加权表决相关制度规定,使基本的股权平等原则也出现了例外。譬如,有的法律规定允许“一股多权”(multiple voting)或者“多股一权”(fractional voting)或者“有股无权”(non voting)等现象。我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表决的行使另作规定,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规定为“一股一权”,不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

二、我国民族问题立法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我国民族法存在形式呈现多样化,其主要渊源表现形式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他包含调整民族关系内容的基本法和法律、关于调整民族关系的行政法规、自治法规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法制体系的主干和核心部分,在民族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重要地位和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自1984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获得了巨大发展,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迅猛。它是我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科学总结和肯定。

除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法律规定之外,我国多数法律对少数民族生活各领域的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第一,在政治方面,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有相关规定。第二,在经济方面,如《草原法》第9条,第39条规定,《矿产资源法》第10条的规定等。第三,在文化、风俗习惯方面,如《城市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渐渐出现了一些不适,例如: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结构有待完善。如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这一章共六条,都是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职责义务为内容来表述的,该六条都对自治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却没有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的权利义务规定。这样的安排不仅与“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这样的章题不符,而且不利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问题。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不完善,也影响到整个《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的形成。第二,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体系结构存在缺陷,致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规范不完善,语言的法律性弱而政策性强。根据法的特征,政策性语言和法律性语言在表述方式上有着根本的区别。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缺乏基本的法律权威性。这是由于其在结构上的安排,没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条文表述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

三、民族问题立法方面引入加权表决制度对我国的重要意义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完善法律草案的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法律草案的表决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最后一步,它既是之前一系列立法程序的延续也是法律草案成为法律,从而获得法律强制力的关键环节。在民族问题立法方面引入加权表决制度是对我国法律草案表决中民主、合理价值的体现,是推动和促进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体现,同时也是完善我国人大表决机制的重要举措。

(一)引入加权表决制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

展,必须坚持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在民族问题立法方面引入加权表决制,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党加强法治事业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必然要求。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坚持和完善民族问题立法,实行民族问题立法引入加权表决制,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充分调动他们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举措,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和谐社会构建都是一个重要的基础。

通过在对民族问题立法方面引入加权表决制度,是对我国人大民主表决程序的完善,是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民族权利,表面上看来给予少数民族人大代表以加权表决权似乎是不平等的,违背了最基本的“一人一票”和平等的基本原则,具有“反向歧视”的倾向。但是,人大在立法的时候更应关注的是实质的平等,而不是形式表面上的平等,特别是在面对民族问题立法的时候。因为在涉及民族问题立法时,最终通过的法案是与少数民族的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对于汉族而言很少会受该法律的约束。所以,基于实质平等的角度看,在民族问题立法时引入加权表决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民族之间实质平等的重要内容。

(二)引入加权表决制是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它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全面的阐述和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针对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一般情况制定,不能面面俱到,也无法顾及每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因此,在之后的民族问题立法中采用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加权表决的制度,在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时,更能体现出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更能结合民族地方的实际情况,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这一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有着重大的意义。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趋势,新变化,解决民族自治地方与一般地方,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差距日益拉大的问题,尽快地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摆脱贫困落后的状态,在涉及民族问题立法时,给予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加权表决的权利,是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更多的优惠政策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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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13-02

作者简介:杜京倍(1990-),男,汉族,四川成都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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