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中情节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影响

2016-02-01 04:38黄雨婷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黄雨婷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浅析罪中情节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影响

黄雨婷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故意杀人罪从来都是最为古老和严重的犯罪之一,从我国对其由重到轻而倒置的法定刑可以看出对此罪及其重视和严惩的态度,而死刑便是首选的刑罚。然而秉承着我国“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在分析适用死刑的情节时尤其应当谨慎,在这些情节当中,罪中情节无疑须为我们着重研究的领域。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罪中情节

作为犯罪中最为重要之因素,罪中情节最能直接体现出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罪责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对故意杀人罪是否适用死刑几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犯罪的行为方式

首先,不同的行为方式当然地影响着对死刑的适用,例如作为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一般来说,作为是积极地去侵害法益,而不作为是消极地不履行一定的义务从而造成对法益的侵害,因此通常认为作为的危害性大于不作为,作为的故意杀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更能反应出犯罪人的穷凶极恶和对法秩序积极的违反,例如提前谋划并以乱刀砍死被害人与居于保证人地位的行为人故意不履行其义务而造成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的,故有学者建议将不作为杀人作为故意杀人罪从宽情节。其次,侵害次数当然也是影响死刑适用的原因之一,如对同一被害人,一枪打死和数次伤害被害人最后致其死亡所反应出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明显不同的,那么在判定是否适用死刑是就显得很重要了。再次,共同犯罪由于人数、力量、技术等方面危害性的增加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所反应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也更大,判处死刑的几率也就越大。然而,并不是全部共同行为人就都理当判处死刑,应当分别分析,明确行为人各自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再来对每个行为人量刑,做到罚当其罪。

二、危害结果及其完成形态

故意杀人罪是侵犯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的犯罪,因而被作为刑法重点打击对象,故其危害结果是衡量刑罚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要达到“罪行极其严重”,通常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之危害结果是考虑适用死刑至少应当存在的条件,同时笔者认为在造成一人死亡结果的前提下,若没有其他从重情节通常不宜判处死刑。同样,故意杀人罪的完成形态也应归入考量范畴。虽说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不要求有死亡结果的出现,但死亡结果的存在却是对其认定为“罪刑极其严重”并适用死刑不可不考量的因素。对于未完成形态,一方面来讲在社会危害性上可能有所降低,另一方面,中止形态更是可以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降低从而应当从宽处理。当然并不是说所以的未完成形态就都可以一律从宽,如前所述,例如当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杀人既遂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也是可以考虑适用死刑的。

三、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

手段的残忍程度是衡量“罪行极其严重”相当重要的因素之一,通常公众对“手段极其残忍”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人都报以“必诛之”的态度,恨不能碎尸万段,因为这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反,是对人类道德底线的践踏,远远超出了公众的心理承受范围。一般来说残忍的手段诸如:焚烧或活埋被害人、用凶器反复伤害被害人直至其死亡的、利用硫酸等腐蚀性化学物质杀死被害人的、肢解被害人、使凶恶的动物将被害人撕咬致死及其他极端残酷血腥方式。同时,像分尸、烹尸等残忍处理尸体的行为也是应当纳入考量的,这同样是为大众所不容的。正如日本大谷实教授指出的:“……如何维持社会秩序,满足社会的报复感情,维持国民对法律的信赖就变得十分重要。只要国民的一般法律概念中对穷凶极恶的犯人应当科处死刑的观念还存在,在刑事政策上就必须对其予以重视。”虽然我们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对于这种挑战人类良知底线的残酷杀人行为,死刑的适用应当是合情合理的。

四、犯罪对象

同为犯罪对象,有部分容易受到犯罪的侵害,而还有另一些则更容易受到犯罪更大的侵害;同样的侵害行为,有的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有的相较之所受的危害就小一些,因此,所反应出来的社会危害性也就全然不同了。如杀害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的弱势群体,或者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以及外国政要、港澳台同胞、知名社会活动家抑或科学家等,这些行为所映射出来的危害性就比一般的故意杀人高出许多;又如杀死富二代和杀死贫困户唯一的劳动力造成的对家庭的打击是判若云泥的。许多外国刑法都对此作出了区别,例如俄罗斯、越南刑法就杀害对象为怀孕的妇女或儿童而作为了从重的情节,美国一些州也将杀害对象为司法官员或警察也作为了从重的情节。

笔者选择了罪中情节中最为重要的几个因素来加以讨论,希望能在中国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司法人员普遍拥有的“杀人偿命”的传统思维下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有一个更为冷静的看待,尤其对最为重要的罪中情节进行理性而谨慎严密的分析判断,做到罚当其罪,而不是一味任由主观情绪不加区别地适用死刑。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死刑适用标准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82.

[2]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3.

[3]赵秉志.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J].中国法学,2011(6):14.

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33-01

作者简介:黄雨婷(1992-),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