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

2016-02-01 04:38薄一凡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网络视频侵权责任著作权

薄一凡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浅析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

薄一凡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要: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视频作为一项新兴的内容,因其具有快速的传播速度、丰富的内容以及形象的视觉效果深受广大网民的喜欢,但同时也导致网络视频侵权案件频发。本文通过对网络视频侵权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分析网络视频的侵权行为责任,提出保护网络视频著作权的合理建议,实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责任

一、网络视频侵权概述

2006年以来,我国网络视频飞速发展,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巨大,据2008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网络视频用户覆盖率达到78.5%。网络视频作为网络传媒中一种新型传媒方式,是以网络作为载体,通过视频的形式进行个人、公共及商业行为的一种信息交流手段。目前,我国在线视频网站上的网络视频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视频分享类,例如某些网站上的视频内容大多是由网友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上,与他人共享;二是视频点播类,一般多采用流媒体播放技术,将视频放到网络上供在线播放;三是视频搜索类,其中,分享类视频最为流行火热。

说到网络视频侵权,其往往是指对视频的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侵犯,与其它类型的著作权一样,网络视频著作权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为人身权利,视频的著作权人对其视频有着与自己人身密切相关的利害关系,这种权利只有本人才可以享有,具有人身专属性,其他人不得非法占有和侵害该权利:另一方面,网络视频著作权也具有一定经济利益,可以给著作权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例如,其可以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网络视频,从而获得金钱方面的收益。

二、网络视频侵权行为责任构成

目前,网络视频的侵权行为主要有在线侵权和软件下载侵权两种,认定某一个行为构成侵权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方面:

(一)侵权行为的存在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该行为往往是违法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视频,二是虽获得许可,但实际使用的范围却大于被许可使用的范围。

(二)损害结果的发生

损害结果即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由于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因此这种损害既可以是人身方面的,也可以是经济利益方面的,也可以是两者都受到侵害。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在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种过错往往表现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三、网络视频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一)归责原则

事实上,网络视频侵权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指行为人直接从事侵害视频的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直接涉及视频作品。间接侵权指行为人并没有直接涉及视频作品,而是为直接侵权人行为提供便利,其主体通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我认为对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直接侵权,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客观上造成权利人权益损害,都必须要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我们可以要求网络内容提供者对自己提供视频材料,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可以督促其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间接侵权,我们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假如要让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不知情或不应知情的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则显失公平,不利于网络的发展。

(二)免责事由——“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

我国2006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一定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避风塘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来对待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其应该在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时有义务阻止或禁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否则会构成“帮助侵权”,这就是所谓的“红旗标准”。

四、关于保护网络视频著作权的合理建议

(一)完善对网络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现行法律对网络视频侵权的具体规定仍然不够完善,例如在网络视频侵权赔偿救济方面,赔偿数额规定模糊,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我们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立法,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提倡视频网站直接从著作权人手中购买著作权

这种方式成本很高,需要很大的前期投入,目前风险投资商对此领域的投资又十分谨慎,所以并非所有的视频网站都有资金投入。我们可以让资金雄厚的网站充当整合内容提供商的角色,由他们高价从版权人那里获得版权,然后其他视频网站再以较低的价格通过与整合内容提供商合作来获取正版资源。

(三)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一方面我们要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保护其著作权不受侵犯,从而激发其创作激情:另一方面,也要协调社会公众利益,加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例如,我们规定对专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只有平衡好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袁婷婷.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4.

[2]霍燃.网络视频法律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1:42-50.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34-01

作者简介:薄一凡(1994-),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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