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及完善

2016-02-01 04:38梁文丽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立法完善

梁文丽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及完善

梁文丽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法规则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以及刑事司法公正息息相关,构成了防止国家刑罚权滥用的重要机制,是预防冤假错案发生的关键防线。基于此,当代世界的刑事立法都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则。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糙到逐步精细的过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模式、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但仍然存在些许缺憾。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从明确非法证据种类、完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确立衍生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进行着力。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完善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我国对非法证据有三种观点:1、非法证据是指侦查机关没有遵循法定程序而手机的证据。2、非法证据是侦查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手段搜集证据,而手段非法不仅包括违反程序,也包括超越法定职权的情形。换言之这种“非法”包括了程序以及实体意义上的非法。3、非法证据意义上的“非法”,不仅包括了程序以及实体意义上的非法,还包括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搜集的其他证据,即“毒树之果”[1]。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

在马普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理由界定为“震慑”,并解释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也就是通过消除执法官员藐视实法的动机的方式就是震慑——该方式也是促使其遵守纪法的唯一有效的方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第二个价值基础是“司法的纯洁性理论”,该理论最初得到认可是在1914年的威克斯案件。在威克斯案件中,联邦最向法院指出,允许以违反宪法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在法院作出的司法决定中使用无异于对违先行为的确认和鼓励;在这样的场合,法院无异于违宪行为的同谋和帮凶;因此,“法官不应当以容许非法证据的方式站污自己的双手”。”乔马普案中,美国联邦最向法院同时也提到了司法纯洁性理论,但自从马普案件之后,司法纯洁性理论就逐渐遭到抛弃。

二、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

(一)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完整

我国目前法律仅只规定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而非法言词证据之非法,是因为取证手段非法,所以,究竟什么是非法证据,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定义,这就使得我们在排除非法证据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二)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过于严格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要求公诉人对嫌疑人在审前的供述具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确认、充分证明其供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就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检察机关呈交的证据不能有任何偏颇,然而实际却很难做到,“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较为隐秘,导致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大多是其单方面提供的材料,证明力较低,即便采用录音、录像等手段来取证,也很难达到全程同步的标准。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配套制度不足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仅以法律形式确认排除的规则,是不足以将非法证据真正排除于刑事诉讼之外的,相应配套机制的缺失,使得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如何监督取证途径的合法性,对非法取证主体如何处罚,对受害者如何补救,我国法律均没有全面而完整的规定,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难以充分发挥效力。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

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目前理论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则将其定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2]。

(二)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实物证据一般还涵盖了物证、书证、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可以通过搜查、勘验甚至摄像的方式取得。基于实物证据的稳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各国做法不一,一般包括三种情况:全部排除;原则上排除,设置若干例外;由法官裁量排除。非法搜查、扣押物证的排除,必然对揭露犯罪、揭示案件真实带来不利影响,有时甚至导致放纵犯罪,但是相对于人权保障的趋势来说,排除也是情理之中的[3]。

(三)确立非法证据的衍生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也称“毒树之果”,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毒树之果”的法律运用原则,既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依《刑事诉讼法》内容及从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而言,“毒树之果”是为法庭禁止的。

四、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法规则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我国仍有不少的不足,如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完整、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过于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配套制度缺失,除了以上几点措施之外还因从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配套制度入手,如建立非法证据的庭前审查制度、明确取证过程的监督机制、完善对非法取证主体的惩戒及对权利受侵害者的保障机制等。

[参考文献]

[1]杨宇冠.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4(08):12.

[2]杨波.由证明力到证据能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J].政法论坛,2015(09):15.

[3]欧科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3.04.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57-01

作者简介:梁文丽(1992-),女,汉族,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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