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与理论的分歧
——再论我国记名提单是否必须凭正本放货

2016-02-01 04:38:16牛元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牛 元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实践与理论的分歧

——再论我国记名提单是否必须凭正本放货

牛元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司法实践与理论界对“记名提单是否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普遍认同“记名提单也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观点,而理论界则倾向于“记名提单凭提单记载的内容交货而不是提单本身交货”的观点。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对实践具有反作用力,两者相辅相成,若是长期背离,则即不利于实践的深入,又不利于理论的发展。因此,建议司法实践修正其观点,改采理论界的观点,使实践与理论相符,做到真正的统一。

关键词: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提单物权;凭单提货

记名提单项下,货物是否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我国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界对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的普遍观点是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或空白提单一样,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而理论界则认为,记名提单不需要凭提单本身交货,而是凭提单记载的内容交货,持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有司玉琢教授、初北平教授等。

一、司法实践的观点

先看司法实践所采纳的观点,即记名提单也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一)司法判例

厦门大学何丽新教授在其主持司法部《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期间,曾对153个无单放货案件做过统计,得出如下结论:各地法院对记名提单下是否要凭正本提单放货的问题上,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即使是记名提单,仍要具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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