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患关系的调整

2016-02-01 04:38马士正张一哲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医患关系

马士正 张一哲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论医患关系的调整

马士正张一哲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28

摘要:如今人民对于身体健康的要求愈来愈严格,当前的医疗活动中,医患矛盾也越来越严重。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医患双方的彼此不信任、医生的素质不高、技术水平不好等,总而言之,这些都是表面现象,实际上根本原因是医患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出发而寻求保护渠道,认为对方应承担更多的义务。本文试图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构建一部以规范医方和患方的权利义务之法律——《患者权益保护法》,来开拓新的视野。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患矛盾;患者权益保护

由于医药事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医患关系也悄然发生着日新月异之变革。从改革的成效来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医院的商业化,老百姓的“看病难、看病贵”现象越来越严峻,虽然我国推行了城镇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但是城市和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是不平衡的。国家应该加大卫生事业的投入,早在2006年西方发达国家,医疗卫生费用占国家费用支出的11%以上,而我国却占0.5%。只有从根源上对医疗卫生事业进行制度设计和加大国家财政的投入力度,才能为创造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坚实的基础。

但是仅仅有国家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是远远不足以改善我国当前恶化的医患矛盾的,它还需要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得到贯彻和执行,否则只是一纸空文。我们可以依据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立法思想及其构思,并且就医患关系之特殊性实际出发,构建一部以保障病人为核心之法律——《患者权益保护法》,就病人权利进行倾向性保护,最终使患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医方达成真正的平衡。因此笔者就构建我国的《患者权益保护法》提出自己未来的设想,以此来化解目前我国的医患矛盾。

一、构建患者的权利体系

权利和义务是一部法律最核心的内容,那么对于《患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病患之权利类型是构建《患者权益保护法》的最基本任务。我认为患者除了最基本的一些比如生命健康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获得求偿权等基本的民事权利外,还应该包括专属于医患关系的权利,主要还应该有自主择医权、知情同意权、医疗监督权等。

二、建立患者权益保护组织

医患关系的双方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比较强,经济实力较强;而患方常常是分散的个体,并且知识水平有限。为了能够与强大的医方抗衡,患者除了通过国家支持和社会帮助外,还应团结起来构建患者自己的权益保护组织,将孤立之个体集中起来同不当医疗行为斗争。在《患者权益保护法》中法律也必须赋予患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应之职能:1、参与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医药的监督和审查。2、对于病人向组织反映的关于其合法权利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查询,提出一定的建议。3、接受患者的举报,并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4、可以申请鉴定部门对患者的诊断过程和结果进行鉴定。5、通过舆论媒体发布医方的各种损害患者合法权利之不法行为。

三、针对医疗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是赔偿的数额超过其损失的数额。医院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当存在欺诈行为时,当然也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并不是所有的医患矛盾都适用惩罚性赔偿,比如医疗事故、医疗意外。这里的惩罚性赔偿仅仅是针对医疗欺诈行为的,包括医疗服务类型欺诈和医疗用药类型欺诈。

四、完善多元化的医患关系解决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诉讼时间比较长,成本高等特点,我国可以不断完善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比如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等手段。我国医患矛盾的持续恶化,和媒体的扭曲事实的报道不无关系,如果当事人能够在私底下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这样就可以缩小医患纠纷的影响,没有了公众媒体的报道带来的压力,那么医方也能够心平气和地与患方进行和解或者是接受第三方的调解。另外患者随时有可能会因为最佳治疗时间的耽误而失去生命,当医生有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那么就不会担心自己的过失会让病人失去生命而赔偿而畏手畏脚。国家设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时能加强专业医务人员的交流,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化素质,更好地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医患关系的和谐关系到社会之稳定大局,同时也事关我国医疗卫生改革事业之长远发展。将医患关系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是建设法治社会之必然要求。笔者认为,要缓和目前我国紧张的医患关系,重点和难点仍然在于患方,法律必须对患者进行倾斜性保护,明确患者的权利,建立自己的维权组织;同时医方应该多承担相应的义务,多从患者的切身利益出发,多尊重、关心、理解患者,建立起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畅达的沟通机制,那么医患关系一定能够归于和谐。

[参考文献]

[1]王小明.消费者维权的途径[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530-532.

[2]李杰.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J].毕节学院学报,2008(3):73-76.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71-01

作者简介:马士正(1993-),男,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张一哲(1992-),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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