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2016-02-01 04:38王斯扬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王斯扬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王斯扬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信息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网络作品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随之而来的网络作品著作权问题成为学者们热议的一大问题。网络作品作为作品的特殊形式,著作权对其著作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是毋庸置疑的。相比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内容、主题、对象具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因此我国对网络作品侵权行为能否妥善解决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行为;保护建议

自90年代以来,网络新媒体以其快捷方便、覆盖面广泛等特点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但是互联网无限的复制性、传播性给现有著作权体系带来了强大的冲击。譬如新型社交平台“微博”的出现,其平台上微博文被复制转发上千、上万次,其中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如何界定?如何解决?因此,加强著作权体系建设、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更多保障已经迫在眉睫。

一、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侵权现状

网络作品,是指将作品或录音制品数字化的一种复制行为。由于互联网广泛的包容性,各种文化资源在搜索引擎上均有所表现,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面对如此强大的竞争对手——互联网,常常难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目前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擅自转载、下载网络作品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网站成为作者们发表文章、上传作品的首选。网站发表的注明真实信息的文章都是作者的劳动成果,作者拥有对其文章的合法版权。但目前的事实是,一方面未经授权许可的作品被随意转载、下载使用,另一方面网站编辑对其采纳的文章作者往往都是一次性支付稿费,文章后续转载或用于其他用途通常没有经过作者许可或另行支付稿酬。此现象已经严重侵犯了作者的合法著作权。

对于已注明“不得转载”的网络作品必须经过其合法权利人许可后方可借鉴使用;对允许转载的网络作品,理应要求使用者在转载使用时标注出处。否则擅自使用网络作品就是对著作权的侵犯。

(二)侵犯传统书面作品

报纸、杂志等传统书面作品由于容易陈旧、不方便携带等问题,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少被大众使用,于是出现了将传统书面作品以电子形式发表在网络上的现象。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复制作品除合理使用外,使用人在复制作品前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被认定为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若想将他人书面作品数字化并在互联网传播,在此之前需征得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尊重其想法,若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私自使用书面作品上传、传播等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我国现行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只要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出现的、传播的作品符合规定要件,就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因此无论是通过技术进行数字化处理的书面作品、还是通过电脑写作直接上传的、本身就处于数字形态的著作,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均应受到法规的限制与保护,并不因为这些原有作品的“数字化”而剥夺法律对著作本身、著作权人的保护。

我国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立法存在相对滞后的弊端,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虽然有判例作为参考依据,但是还需要正式、详细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作品侵权问题进行规范。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借鉴国外互联网著作权法律的同时,结合了大量的相关司法实践,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条例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接下来,进一步细化、深化网络著作权法律法规,增加实践性、可操作性,是争取切实保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重要步骤。

三、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著作权的许多问题还未妥善解决,并且由于网络发展迅速,立法速度远远赶不上其发展速度,老问题还未解决,新问题又随新技术的出现而产生,因此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问题时刻不能松懈。

(一)加强立法建设

如今人们对网络作品的使用愈加频繁,若不将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上日程,该现象的无限蔓延将会严重影响著作权法律体系,打击著作权人对争取合法版权利益的信心。互联网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涉及互联网的许多问题都需要科学技术手段加以帮助才能解决。若单一地通过法律名词进行限制和规范,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在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如果能够在现有立法中或未来网络著作权的立法中增加程序立法、技术立法等内容,想必对法律法规的实践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起到极大的帮助。

(二)明确使用者合理使用概念

在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如此严重的原因之一是使用者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甚至有些使用者不认为擅自使用他人网络作品是侵权行为。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体系之一,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不仅促进知识产权体系的发展,整个社会也会随之受益。因此明确如何合理使用网络作品、确定合理使用限度是十分必要的,使使用者知晓其付出是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对知识产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李锐.高校图书馆声像资料利用中的版权问题初探[J].高校图书情报论坛,2004.12.

[2]张国权.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J].经济师,2009.04.

[3]杨忻.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4]贾晖.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J].重庆大学学报,2003.03.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75-01

作者简介:王斯扬(1991-),女,汉族,辽宁淩海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