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过道德底线的行为是否应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以“挟尸要价”为例

2016-02-01 04:38徐玉仙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道德法律

徐玉仙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越过道德底线的行为是否应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以“挟尸要价”为例

徐玉仙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120

摘要:伦理、道德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来都是道德哲学家与法哲学家争论的焦点。普遍地,在人们的意识里有这样一句话“法律不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是最低的道德底线”,而面对层出不穷、道德沦丧的行为事件时,该如何定义道德的底线,是简单的道德现象,还是严谨的法律问题。“挟尸要价”行为是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博弈,揭示出的现实问题是法治时代对正义的呼唤。

关键词:法律;道德;挟尸要价

一、挟尸要价的概述

挟尸要价狭义的含义是指,打捞者通过向死者家属索要一定的物质金钱才返还死者遗体的一种行为。这样的事例在我国并不少见,挟尸要价的主体通常只是普通的渔民,他们索要打捞费的理由有两点,其一是捞尸行为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其二是他们认为在渔网中发现尸体是一种不吉利的预兆。我们抛开现实层面的那些情绪,通过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博弈,来评价这样一种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这样一尴尬的局面。

二、罪与非罪的法理分析

民众对“挟尸要价”的行为往往责骂声多,自古以来有“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面对这种行为时,我们常常会在那些捞尸者身上附上“丧尽天良”、“道德沦陷”、“人性灭失”等诸如此类的标签。究其深处,我们应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挟尸要价”究竟是一个纯粹的道德批判,还是需要国家运用法律来调整的一个法律事实。

道德还是法律,都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都是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活动中产生并遵循的社会规范。道德可以感化并引导人们,倡导社会的真善美;法律可以规范并约束人,用以惩恶扬善。法律能够惩罚人的外部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使人不敢与法相违背,但法律不能约束人的内心想法;道德则正是依靠人的良心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具有善良的意志不去对抗法律。由于法律和道德的最终目的都是弃恶扬善,追求人的自由与保障人的自由,所以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本质上应当是统一的。

我们不能把“挟尸要价”行为认定为为一个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而把其看作为对道德底线的冲击,单纯的良心谴责与舆论抨击无法很好地应对这一尴尬局面。当一个行为严重超越社会相当性时,我们应该将其定性为违法行为。“所谓严重脱离社会相当性是指严重超出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生活秩序范围。而为社会通念所不许可的法益侵害行为。”当一个行为已经达到令社会不能容忍时,其他任何的约束力都不能规制行为人的行为,国家就必须施以最强有力的约束,来解决存在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灰色地带。

三、违法与犯罪的定性

那么我们该如何定性这样一种行为,是从民法上处罚,还是从刑法上定罪?首先,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在此案件中,我们很明显的看到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其次,双方无法达成一个合意,即不是意思自治的结果,民法上需要遵循意识自治这样一个原则。最后,如果“挟尸要价”只是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则其归责的承担方式将只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是难以难以的,也难以有效针对捞尸者无视法治秩序的主观恶性,预防不了类似行的再次发生。

有人将此定性为刑法中的敲诈勒索,这其中有一个很明显的漏洞,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不包括人,即尸体不能作为一种财物。不能被其父母所拥有,即没有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是应该采用刑法里的侮辱尸体罪的罪名来适用。侮辱尸体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我们可以认定为这是对尸体的一种践踏,伤害了其父母近亲属的感情,而且他侵犯的客体即社会风尚。因刑法打击的是犯罪行为,犯罪圈的划定与该行为是否应承担刑罚惩罚具有密切的对应关系。换言之,应不应当承担刑罚惩罚必须要结合该行为是否严重脱离社会伦理范围予以评判。

四、小结

孟德斯鸠说过:“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一个人所思所想,属于心灵的东西,只要没有表现于外,转化为一种行为,法律没有资格去评价、去惩罚。在“挟尸要价”这一行为中,已将行为人的内心邪恶想法用实际行动淋漓尽致的表现出来。那法律作为和谐社会中的最后一道屏障,为什么不能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强制,往往会减少人们自我反思的空间和自由,不利于人的自由的实现和人格的完善,但单靠道德社会舆论的谴责他们就能进行自我的反思了吗?所谓的自由和人格的实现完全是站在他人牺牲的代价上,法律是站在维护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的角度来干涉这样一种行为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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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87-01

作者简介:徐玉仙(1993-),女,汉族,江西上饶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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