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大学生被害的现状分析

2016-02-01 04:38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现状分析

赵 华 徐 晗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我国女大学生被害的现状分析

赵华徐晗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摘要:受发展水平和法治环境的制约,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起步较晚,即便到了现在,犯罪学仍然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而是作为刑法学或者社会学的附属学科。而被害人学的发展更是显得不平衡。近年来多发的女大学生失联被害的案件,也更多的被评价为自然现象,对于其关注程度也随着时间推移慢慢淡化。因此,对女大学生的被害现状进行分析有其必要性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女大学生失联;女性被害人;现状分析

2014年的暑假,女大学生被害案件频频出现在各大报纸和新闻客户端上。一时间,“黑色开学季”给社会带来了心理上的一大重创。关于女大学生被害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而社会的看法也不尽相同,虽然也有声音试着去深入分析案件,但都像一阵风一样。由“女大学生遇害”而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安全问题及防范等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基于此,本文将对女大学生的被害现状进行分析。

一、女大学生被害人的定义及其类型

(一)女大学生被害人的定义

本文介绍的女大学生被害人是指受到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侵害的在读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根据对被害人范围的理解不同,在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一种是以门德尔松为代表的广义被害人的观点,认为被害人除了包括犯罪被害人之外,还应当包括其他各种不良社会现象和自然灾害现象的被害者;另一种则是以亨迪格为代表的狭义被害人的观点,认为被害人应指犯罪被害人。[1]本文所称的女大学生被害人属于狭义的被害人的观点,因为女大学生受到非犯罪行为侵害而走到公众视野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若将此纳入调研范围也会降低数据准确性。

(二)女大学生被害人的类型

从报道和搜集的情况来看,女大学生被害的原因多样,其中也不乏优于女大学生的处置失误而导致的被害,基于被害人的在案件中所负的责任程度将女大学生被害人主要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纯粹的被害人

指被害人对于案件的产生不负责任,而是由犯罪人预谋主导的犯罪行为产生的被害人。比如在2014年见同学后回家途中失联的女大学生,搭乘出租车,而被害的女生。这类案件中,完全由于犯罪人造成的,女大学生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

2.有错的被害人

这又可以分为安全意识薄弱型和社交能力缺陷型的被害人,前者主要是指由于被害人的安全意识薄弱,不能尽到应有的注意情形,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后者主要是指由于缺乏社会交往能力,在社交场合处置失当而导致被害的被害人。在实际案例中主要有衣着暴露、搭乘“黑车”、夜不归宿、轻信他人、言语运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悲剧发生情况。

3.有罪的被害人

有罪的被害人在女大学生被害人中所占比例很小,在此不作赘述。

二、女大学生被害的现状

2014年暑假后及开学之初,全国发生多起女性青少年失联事件,媒体公开报道的就至少有15起,事发地包括湖南、湖北、四川、重庆、浙江、江苏、广东、山东、辽宁等多个省市,涉及女大学生13人,证实被害4人。[2]

无论是从生理因素还是心理因素来分析,女大学生相对于男性来说都要处于劣势地位,再加上女大学生的社会交际能力普遍匮乏,而且容易轻信他人的特性,从而使女大学生具有先天性更强的被害性,正是由于这种易感性的被害人特性,使得女大学生被害人被害的特征非常鲜明。

首先,从案件类型上看,此次集中发生的案件,大部分为侵犯女大学生人身权的案件,也有部分是纯粹是因财起意的犯罪。其中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多位故意杀人、强奸等,其中既侵犯人身权,又侵犯其财产权的现象占的比重则更多,比如抢劫后杀人的案件。而且针对女大学生的性侵犯后杀人的情况也更突出。

其次,从案发时间来看,主要集中在暑假期间和学期开学的前后发生,夏季为女大学生遇害的高发期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由于客流量大,就出现搭乘“黑车”的现象,导致危险性加大。除此之外,女大学生遇害的时间也有很多发生在深夜、凌晨或傍晚,人流稀少的时间。

再次,从案发地点分析,偏僻的荒郊、校外租住的宾馆或出租房、“黑车”,这些地点发生女大学生被害的案件更为频繁,一来在这样的环境里,女大学生被害人不易求助,便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而来在封闭和偏僻的地点实施加害行为,也容易使得被害人屈服。

最后,从案发诱因上说,衣着暴露、口角争执、感情纠葛(多发生在校园内)、搭黑车等因素在女大学生被害案件中显得非常突出,这也反映出女大学生遇害绝非偶然现象[3]。由于在很多方面的不注意,女大学生被害的几率大大上升。

三、结语

本文从犯罪被害人学的角度对女大学生被害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出一些被害性因素,但笔者并非要为犯罪人脱罪,而仅是作为学术讨论。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希望能得到一个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在追诉犯罪人的同时也要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和安全教育工作,以免带来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切实保护好被害者的权利不仅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更是不应推卸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9.

[2]薛在兴.女性青少年失联的社会思考[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1).

[3]郭晓红,刘强.2010-2014年45例女大学生犯罪被害案件的实证考察[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93-01

作者简介:赵华(1994-),男,汉族,河南虞城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在读;徐晗(1995-),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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