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船舶扣押的管辖权问题

2016-02-01 04:38常璐璐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管辖权

常璐璐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

浅谈船舶扣押的管辖权问题

常璐璐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135

摘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之一。船舶作为财产的一种,是财产保全的对象之一,可能受到法院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并会由此产生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船舶扣押;管辖权;财产保全

在海事诉讼中,扣押船舶是一种常态。船舶遭受扣押的原因有很多,大多数是由于船舶碰撞、船期损失、货损索赔、船员劳资等纠纷引起的。由于船舶的流动性强,再加上海运周期时效性强等因素,因此近年来以申请扣船为手段的诉前或诉讼中保全日益增多。并且对于法院来说,具有扣押船舶的管辖权,是受理针对船舶的财产保全申请首先要确定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扣押船舶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有关扣押船舶的相关法律主要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中作了规定。下面将对管辖权的规定加以介绍。

(一)扣押船舶程序性管辖权的规定

扣押船舶程序性管辖权主要在《海诉法》第13条和第14条中作出了规定。根据第13条的规定,对于起诉前的扣押船舶程序性管辖权应归属于船舶所在地法院管辖。第14条的规定说明扣押船舶的程序性管辖权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海事请求人有申请扣船的权利,其并不会因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从而失去。

(二)扣押船舶实体性管辖权的规定

关于扣押船舶实体性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了扣船地法院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1.扣船地法院管辖原则。《海诉法》第6条第(7)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船舶因船舶物权纠纷纠纷提起诉讼的,该纠纷可以在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并且对于关于船舶担保和船舶优先权的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船舶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进行。

2.协议管辖原则。《海诉法》第19条中对协议管辖原则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承认协议管辖原则,并且认为其具有优先的效力。

3.专属管辖原则。《海诉法》第7条中对专属管辖原则作出了规定。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第一是对于因沿海港口作业所产生的纠纷从而提起的诉讼,其规定应当进行管辖的海事法院为港口所在的海事法院。第二是对于造成海域污染从而提起的诉讼,其规定应当进行管辖的海事法院为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第三是对于在我国领域和我国有管辖权的海域进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因此而产生了纠纷,其规定应当进行管辖的海事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

(三)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造成错误扣船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扣船,法院经裁定认为可以进行扣船,但在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不成立,或认为申请扣船与海事请求之间没有关系,或认为扣船的海事请求不应由被申请人负责。第二种是申请人向不具备扣船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扣船。包括向地方法院或不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但该法院接受了申请并且进行了扣船。对此我国法律仅在《海诉法》第20条中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并未做其他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对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管辖权规定的十分笼统。

二、对我国扣船管辖权完善的建议

(一)在扣船程序性管辖法院的选择方面,承认管辖权协议的效力

我国对扣船程序性管辖规定只有船舶所在地法院有权进行管辖,而排除了当事人通过管辖或仲裁协议去选择扣船程序性管辖法院。但根据大陆法的理论,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当中重要的原则,如果在合同中对扣船程序性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对此作出了约定,并且该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法院就应尊重这种选择。所以我国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规定扣船程序性管辖权一般归属于扣船地法院进行管辖的原则下,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尊重当事人对扣船程序性管辖权在合同中所作出的约定。

(二)明确我国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的管辖归属

我国《海诉法》仅规定了申请扣船错误申请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却没有关于该类诉讼应有哪个法院进行管辖的规定。对于该以哪个法院作为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的管辖法院,笔者认为,应由扣船地法院行使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的管辖权。理由如下:首先由于扣船地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实体的审理,因此其对于该案的案情认识的比较全面,可以避免管辖权分离条件下不同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其次错误扣船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可以避免由其他法院审判时再审理一遍案情从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总结

我国有关船舶扣押的管辖权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先进经验,总的来看还是比较先进的,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关于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管辖权规定的很少,使之在实践当中找不到有效的对应措施。因此我们仍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扣押管辖权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楠.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12-13.

[2]刘琪.扣船涉及的管辖权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9:36-38.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96-01

作者简介:常璐璐(1992-),女,河北秦皇岛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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