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雪梅
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吉林 延边 133000
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定性的研究
金雪梅
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吉林延边133000
摘要: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量的经济活动、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都依赖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普及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但其自身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对于有关部门就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行为如何定性问题进行深刻剖析。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研究
一、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原系某交警支队交通处副处长
被告人李某某:个体户
被告人孙某某:出租车司机
被告人田某某:出租车司机
2010年初至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交警支队交通处副处长期间,与被告人李某某合谋约定,由李某某负责收取出租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俗称:交通违章罚款单)并按罚款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现金,李某某私分部分现金后,将交通违章罚款单和罚款金额的50%现金交给被告人张某某,由张某某利用主管处理交通违章的便利条件,非法消除出租车交通违章罚款记录。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告知被告人孙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称其在某交警队有认识人,可以消除交通违章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