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民工工伤后难道只能“精神疗伤”

2016-02-01 09:03戴先任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9期
关键词:疗伤王明民工

□戴先任

老龄民工工伤后难道只能“精神疗伤”

□戴先任

2015年10月13日,王明海61岁的妻子刘翠兰从济南一建筑工地2米多高的建筑铁架跌落,胸部骨折、肺部损伤。为了给妻子治病和讨回一个公道,王明海开始在山东省济南市“像苍蝇一样到处乱飞”。一方面,只有小学文化的王明海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医学知识,这让他在与施工方的协调中处于弱势;另一方面,当他费尽心力搜集齐证据,找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时,却被告知他妻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不予受理。(2016年2月22日澎湃新闻网)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剧,劳动力在逐年减少,据了解,从2012年开始,16-60岁的劳动力人口每年减少数百万,去年更是比2014年减少487万,但50岁以上的人口并未减少,高龄农民工未来仍将占整个农民工劳动群体的一定比例,高龄农民工人数也将继续增加。

高龄农民工越来越多,但他们的劳动权益却容易受到忽视,很难得到保障。一方面,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范围差异较大。一种情况是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种情况是,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由于没有统一规定,一些高龄农民工在工伤之后,却得不到认定,导致他们的权益受损,比如新闻中的刘翠兰便是如此,而高龄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很多都是体力活及有一定风险的工作,再加上高龄农民工年纪偏大,所以他们更容易在工作中受伤。另外,高龄民工年龄偏大,受伤后,也更难以康复,他们往往在做临时工,当他们受伤后,不能再干活,也将失去经济来源,这都会让他们雪上加霜,会对他们造成深重的打击。

王明海的老伴刘翠兰,因工受伤却因年龄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刘翠兰不得已只好用刘胡兰的事迹进行“精神止痛”,让人不由五味杂陈。像刘翠兰一样的高龄民工并不少,并将越来越多,他们的权益不容忽视,亟待予以重视。况且正如有律师表示,中国法律只规定不能雇佣童工,并没有说不能雇佣60岁以上的老人,这些人的劳动权利及相应保障应得到法律保护。

一些地方法规明确老龄劳动者不在工伤认定范畴之内,可能也是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就像规定企业不准用童工一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但不将老龄民工纳入工伤范畴,却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既然劳动力市场需要老龄民工,而使用老龄劳动力,既不违法,又可以免却老龄民工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后的企业法律责任,那企业或可能争相招聘老龄民工,况且这也是一种权责不对等,既然聘请老龄劳动力并不违法,那在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工伤等事故,企业也应该担负法律责任。这就有必要统一法律认识,进行顶层设计,将老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写进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老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不能让老龄农民工在工伤后只能悲壮地通过刘胡兰的事迹进行“精神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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