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见义勇为受伤应为工伤

2016-02-01 09:03□杨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9期
关键词:视同大志工伤保险

□杨 青

保安见义勇为受伤应为工伤

□杨青

被告某县人社局2014年3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王大志系某商场的保安,2013年5月26日上午8:30左右,王大志在商场上班时,商场门口的路上行人刘明贵遭到抢劫,刘明贵急忙大声呼救,王大志听到呼喊声后不顾个人安危立即去追赶犯罪分子,在追赶过程中不幸踩空摔伤。经医院诊断为:1.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2.右侧股骨颈骨折;3.左胸部软组织损伤。2013 年11月15日王大志提交了某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表彰王大志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认定王大志情形为视同工伤。

原告某商场诉称,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见义勇为与《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有明显区别,第三人见义勇为维护的只是个人利益,不属于抢险救灾,也不是维护公共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某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表彰王大志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认定王大志在见义勇为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大志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个人财产及生命的安全,也维护了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严,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虽然王大志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被告认定王大志受伤视同因工受伤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确立了视同工伤制度,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1.视同工伤制度的立法目的。劳动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既不是发生在工作地点,也不是在工作时间,更不是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范围,无论从哪个方面都不符合“工伤”的语意射程,立法者将这类情形另行处理,视同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意在彰显社会对优良传统和高尚行为的推崇。

2.视同工伤条款文义解读。视同工伤条款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从立法技术上看,这是一条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例示规则,从性质上看,这是一条概括性条款。其中,“抢险救灾”是列举式规定,而“等”字后面的内容是对前面列举对象未能穷尽的一种概括性规定。根据例示规则原理,例示与概括虽相互区分,但又同在一个上位概念之下,因而它们具有某种一致性,但这种一致性并非例示与概括所指事项或事实层面的相似性,而应理解为价值层面的一致性,否则会导致概括标准的窄化甚至虚化,进而使得概括立法毫无必要。进言之,立法对例示与概括的划分正是基于它们的对象在事实特征上的差别,或者说概括指示的事项不在例示的对象范围,但却位于例示事项所体现的中心价值范畴之内。在本案中,视同工伤条款通过例示规则树立了中心价值:为排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所面临的紧迫危险而受伤,国家为其提供法律保护。这一中心价值也延伸于规则的概括部分,概括所指事项在事实特征上虽不同于例示事项,但只要符合相同的价值标准,也应为规则适用的对象。那么,本案可否直接适用本条款呢?抢劫发生在商场旁边,人流量相当大,因此,突发刑事犯罪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且在闹市区,若不加以及时制止,不但公民财产权受到即时损害,而且公共治安秩序的受侵扰将很难弥补,在社会心理当中造成的恶劣影响很难修复,只有果断采取措施才能遏制邪恶,彰显社会治安秩序的庄敬与严肃。因此,事发当时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利益面临的危险的严重性、紧迫性和突发性是显而易见的。从行为人的目的来看,其挺身而出,并非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其行为效果或目的一是直接保护其他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是对受侵扰和妨害的社会治安秩序予以维护。行为人为排除公共利益所面临的紧迫危险而受伤,国家理应为其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猜你喜欢
视同大志工伤保险
退役军人在单位旧伤复发能视同为工伤吗?
浅析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放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无效
写作窍门
关于国六重型商用车《车载诊断排放系统OBD及NOx控制系统》视同原则的研究
有情况
妻子的网
工伤保险缴费不实 待遇有争议怎么办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吗
“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中所涉及问题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