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义敏 常丽霞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我国环保法庭设立依据、困境及建议
崔义敏常丽霞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50
摘要:我国设立的环保法庭是对环境审判专门化的有益探索。但是我国的环保法庭还存在诉讼机制、成员组成、案件来源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环境审判专门化的制度构建应该从拓宽受案范围、放宽原告诉讼资格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实现环保法庭组成人员的专门化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环保法庭;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步入环境问题的高发期,环境事件、环境纠纷日益增多。希望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现实中严峻环境问题的环保法庭应运而生。环保法庭是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成立的,是为了改善环境司法现状的一项制度创新,笔者认为,在当下成立环保法庭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一)实行“回应型”法律与设立环保法庭的法律根据
就我国目前的环保法庭来看,大部分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置。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并未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中级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其他审判庭来审理案件。同样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在这里关于基层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问题上可能有人会反对,认为人民法庭和环保法庭的性质不一样,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一制度实践在很早就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给予了明确的表态,认为“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尚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