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何永强
续订合同期限却协商不一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文_何永强
郭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发给郭某一份书面征询单,内容为:公司决定与郭某续约劳动合同,公司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此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请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司,不同意的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郭某在个人意见栏内写上“同意与公司续签1年劳动合同”后将征询单交给了公司。
一个月后,公司以郭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郭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这里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厘清:
一、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本案例中公司就续订劳动合同向郭某发出了要约,该要约于到达郭某时生效。若郭某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同意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其行为即构成承诺。当承诺生效时,双方续订的合同就成立了。但是郭某并未对公司提出续订3年合同的要约做出承诺,相反,对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即只同意续订1年合同。郭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所称的新要约,公司对于郭某做出的要约亦未予承诺。故,双方未就续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