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玄龙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论中世纪德意志和英格兰对罗马法的继受
刘玄龙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罗马法复兴后,西欧诸国对罗马法进行了继受,但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方式和继受程度各异,这在中世纪的德意志与英格兰表现得非常明显。德意志可谓借鉴和继受罗马法的成功典范,而罗马法在英格兰则遭到了排斥,个中原因值得探究。
关键词:罗马法;复兴;继受;德意志;英格兰
耶林在其名著《罗马法的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武力,第二次是宗教,第三次则是凭借法律”①,而唯有法律的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被称为商品经济时代最发达的法律,复兴后的罗马法才在欧洲获得了继受,因而有必要以“罗马法复兴”为时代背景对罗马法在欧洲典型国家的继受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一、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
随着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日耳曼的“蛮族法典”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以11中叶的意大利比萨城发现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为契机,沉寂的罗马法获得复兴。所谓“罗马法复兴”,乃指发端于意大利各大学中对于优帝法律积极扩大的研究风气,尔后传播于西欧大陆各国乃至英国各重要大学中之情形②,其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注释法学派”阶段(约1100-1250年)
注释法学派创始人是伊尔内留斯,其门徒有著名的“四博士”,布尔加尔、马丁、雅各布和胡果,随后的阿佐和阿库修斯则对《国法大全》进行大规模的注释,将注释法学派定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