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明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患者医疗自主权之立法保护
陈长明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近年来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医患纠纷层出不穷,个人对所本应享有的权利更加注重。医疗过程逐渐趋于民主化。医疗自主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医患双方的重视,其已然成为我国医学理论学界争论的焦点。虽然现有法律对该项权利有所涉及,但是其程度尚不足以真正实现患者的这一权利,我国无专门的“医疗自主权”之立法,当务之急的工作是从法律上明确确定患者的医疗自主权,以便更好地实现患者医疗自主权。
医疗自主权;医患关系;冲突;立法
患者的医疗自主权是临床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也称自我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就涉及个人疾病和健康问题做出的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采取负责的行动的权利。
具体的来说,患者的医疗自主权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三点:1、病人首先被告知一切与医疗行为有关的信息,包括有所进行的诊断、治疗、使用的药物的禁忌、痛苦的程度、预期的效果以及对日后日常生活的影响、有无其他的医疗方案等等;2、患者因医生的说明而充分的理解;3、患者可以自主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人生目标等,自己为意思决定。由此,知情、同意、选择、隐私、保密、拒绝等都与医疗自主权相关。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已成为医学道德的主要原则,成为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也是新的医学模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