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娜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人格权财产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
李 娜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人格权与财产权分属两种不同权利,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格权被商业化利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进入市场,成为交易对象,像许多名人会将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授权商人使用获得许可费。此时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再泾渭分明,它们发生交融,形成人格权财产利益,而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边界也变得模糊起来,所引发的主要问题在于人格权财产利益法律属性为何,采用何种方式对其予以保护。
人格权财产利益;人格权;财产权;保护模式;保护设想
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在民法中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随着社会发展,人格权中像肖像、姓名等具体人格要素进入市场,成为交易对象,为权利人获得经济收益,我们称之为“人格权财产利益”,而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它的法律属性到底是如何?学者们提出了以下几种学说。
(一)财产权
学者认为不论是外在于主体,还是内在地与主体相结合,只要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物质需要,都应当被视为一种财产。[1]因此,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具体人格是一种无形财产,是否将其进行商业利用获得利益是自然人的权利。这些精神性人格要素在进入商业领域后不再是有关人的精神利益,而是成为人格的一种物化,成为人格要素的符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