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云
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 225300
浅析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朱 云
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 225300
片面共犯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对于片面共犯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有学者认为应当将片面共犯的性质归属为间接正犯,试图在已有的犯罪类型中为片面共犯寻找理论上的出路,而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有着本质区别,具有独立的价值。
片面共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不知情者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实施犯罪,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利用者是将他人作为犯罪的工具,本人不亲自实施犯罪,此时,不知情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利用者的行为被视为是利用者的行为,视为是利用者的间接实行行为,故称利用者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相对应,直接正犯以亲自实行为必要,而间接正犯则是借他人之手完成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部分学者即将视为间接正犯。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片面共犯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质性特征,同时,将片面共犯作为共犯处理,在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其刑事责任的认定方面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因此,讲片面共犯视为间接正犯或许更加合适。”①何秉松教授提出“所谓的片面共犯,实质上是为了实行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将他人作为利用工具,这种情况应当将其认定为是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