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模式探讨

2016-02-01 08:23:20邱敏焰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邢 曦 邱敏焰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国内外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模式探讨

邢曦邱敏焰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摘要: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日臻完善,但财产公示仍未跟上步伐。国内多地对公示环节进行试点,但由于缺乏强制力,并没有真正达到财产公示的效果。结合我国国情,归纳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在不同模式下的可能性。

关键词:财产申报;财产公示模式;有限公示;完全公示

一、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模式分类

笔者通过总结归纳国内外公示模式的异同点,将其分成下列三种:

(一)完全公示模式

完全公示是指将所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材料向全民开放,供公民查阅。

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适用该种公示模式。澳门官员财产申报始于1998年,晚于台湾、香港。起初采取仅申报不公开的方式,在《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修改之后,澳门副局级以上官员在澳门终审法院网站上公开财产以接受社会监督,从“申报”走向“公开”的公共治理理念的革新引发世人的强烈关注。①

(二)有限公示模式

有限公示是指公众不能直接查看全部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资料,官方只公示其一部分财产,另一部分通过民众的申请公开或完全不公开。

实行有限公示模式的有美国、俄罗斯和我国香港地区等。美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分有经申请可公开的,也有部分完全不能公开的。美国《政府伦理法案》规定,公民可以查看或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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