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中的伦理议题
——以案主自决和保密原则为例

2016-02-02 01:07袁芮
伦理学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案主马丽社会工作者

袁芮

社会工作介入婚姻暴力中的伦理议题
——以案主自决和保密原则为例

袁芮

婚姻暴力日益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工作服务借助专业技术,整合系统资源,致力于调解缓和当下危机与从根本上消除暴力隐患,逐渐成为介入婚姻暴力的重要力量。由于婚姻暴力问题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社会工作人员在介入过程中常会面临各种伦理困境,但是以往文献鲜见对伦理议题的讨论。本文将集中探讨案主自决和为案主保密两项基本原则,并通过案例分析,详细阐释伦理困境的解决之道,对实务工作的开展提出建议。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婚姻暴力时要不断积累实践智慧,注重保持伦理敏感性,积极主动地化解伦理困境,帮助婚姻暴力受害者妥善处理危机事件,摆脱心理阴影,逐步恢复并增强社会生活功能。

婚姻暴力;社会工作;伦理困境;案主自决;保密原则

一、婚姻暴力:现状与干预

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指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暴力[1]。全国妇联最近一次(2003)的调查显示,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而施暴者90%以上是男性,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2]。婚姻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迫行为[3],也包括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暴力行为[4]。婚姻暴力手段多样、循环往复、后果严重[5-6],不仅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如受虐妇女症候群,battered women syndrome)[7],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如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和生命权),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功能,极易诱发各种社会问题[2]。

婚姻暴力成因众多,传统文化因素通常被认为是最主要的原因,尤其是不平等的性别关系[8-11];此外,还有个体与社会期待、资源分配碰撞而诱发的“高程度挫折失意感”[12],个人病理、心理因素,家庭暴力循环论,以及交换—社会控制论[1]。婚姻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生活私领域,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往往被视为家庭内部纠纷,少有公共权力介入。直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机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开始开展救助服务,逐步建立起包含危险预防、暴力庇护、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意识提升的立体介入体系[13-14]。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连同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5]。然而,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由多部门共同承担,各部门间缺乏协调、交流[14]。再加上受害者的应对策略往往以消极为主,即使少数采取积极措施者,首选通常也是寻求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如回娘家),其次才是正式的社会支持,求助过程中又存在“居委/街道——对方单位——妇联——法律帮助或热线咨询”这样的优先序列[16]。建立系统的反婚姻暴力服务架构已逐步成为共识,这就要求形成制度化的法律保障,构建常态化、多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邻里守望的社区防护网,完善专业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13]。

二、社会工作的介入与伦理议题

面对婚姻暴力,社会工作服务借助专业技术,整合系统资源,从个案、小组和社区三个层面介入,致力于调解缓和当下危机与从根本上消除暴力隐患,日益成为解决婚姻暴力系统工程当中的重要力量[2],在不同阶段和情境中扮演保护者、代理人、治疗师、教育者、倡导者等角色。具体而言,首先,社会工作者要与危机状态下的受害者建立良好、信任的专业关系,表达尊重、接纳与同理(respect,acceptance,and empathy)。其次,评估危机问题,包括受暴者安全评估和心理状况评估、暴力评估、婚姻暴力产生机制评估、危机因素评估、应对策略评估。再次,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施暴—受暴双方未来相处的危机级别,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计划或安排安全居所,提供支援性的服务,如立即治疗、安排医疗服务和咨询、陪伴验伤、协助寻求法律援助、申请津贴(住宿费用、诉讼费用)、照顾和安排紧急临时住所等。危机解除之后,围绕暴力产生的不同机制从不同层面进行介入。微观层面可以以婚姻辅导、家庭辅导或治疗(如情绪治疗、认知治疗、行为训练、强化心理等)为主来改善受虐者的心理和行为状况,宏观层面可以尝试推动政府制定反家暴的政策和加强平等观念的教育宣传,倡导社区外展服务,开展家庭教育优化家庭氛围,从而促进个人与环境达成适应性平衡。最后,在结案阶段,检视整个服务过程,观照案主未来的因应策略(coping strategy),谋求长远福祉[17-18]。

社会工作在婚暴危机中的介入手法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鲜见有对其中伦理议题的讨论。由于婚姻暴力问题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介入时,常会面临伦理困境,例如案主利益至上与案主自决,隐私保密与案情公开,案主利益优先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专业与个人的价值观等等[2]。

伦理议题不容忽视,它的产生与社会工作秉承的专业价值密切相关。社会工作决非一个价值中立的专业,它是一项助人专业,旨在帮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正义及推进整体福祉[19]。加之服务对象千变万化、需求层出不穷,很难形成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实务守则。因此,在面对具体求助问题时,社工常常会面临决策和结构两方面的伦理困境[20-21]。决策困境表现为:保密的内容与程度、自决的权利与尊重、自由意志与环境等;结构困境表现为:弱势个人对强势社会的冲突、专业伦理与个人伦理的分际等。仅有高水平的专业技巧和洞察力远远不够,因为社会工作者不单是解决问题的技术人员,而且还是道德的载体,几乎所有的实际工作原则都涉及伦理原则,或者建立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之上[22]。然而,对专业伦理的探讨却很少见诸学术论述。一方面由于其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中的缺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部分内容从课堂教育渗透到实务工作中,而实务层面又尚未形成成文的深入分析[23-24]。有鉴于此,本文将集中讨论处理婚暴危机中的伦理议题,尤以案主自决与保密原则为例。

案主自决指的是求助者的决定和做决定的过程都是出于自我的自由选择,非受外界控制[25-26]。案主自决之所以成为社会工作的基本伦理之一,是因为其中渗透了看待人的基本价值观:社会工作相信人最真实的成长来源于自身;案主自决不仅代表了人成熟的品性,而且蕴含了整个个案工作手法中最强大的改变动力;个体的生命能量理应成为主宰自身处境的力量之源[27-28]。但是,尊重案主自决并不是没有风险,特别是以下几种情况要特别引起重视:1)案主尚未完全具备做决定的能力(如儿童、有精神障碍的人士);2)案主尚未全面掌握做出判断的依据;3)案主尚未充分知晓可能的后果[29]。这些情况都要求社工坚守自身的职业责任,系统地看待案主当下的处境,协助其分析和理解各种选择及相应结果。在面对婚暴危机中莫衷一是的案主,社工除了要特别留意案主言语的弦外之音,还须从保护案主利益出发对自决权的运用予以审慎考量,把生命健康、个人尊严等价值排在选择序列的更前面[30-31]。

为案主保密指的是保护案主在专业关系中披露的私密信息[22,29]。它建基于案主的基本权利,是个案工作者必须要遵从的伦理义务,也是服务开展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一原则却常常受到挑战,因为简化的工作关系只包含了案主—社工双方,而在具体服务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诸多的利益攸关者,从而使整个评估框架和服务模式变得更加立体化、复杂化。因此,较之绝对保密,大多数情况下相对保密更易被接受,它允许社工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打破这一原则,在机构内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披露[32]。但接收信息的另一方须是助人过程中的关键人物,包括督导、同事(如正在为案主的家庭成员服务的同事、或即将临时接手该案的同事)、跨专业服务团队中的其他同事(如医生、教师)以及亲属(在性命攸关的情形下方会被告知)。此外,与案主自决原则一样,践行保密原则也须审慎考量案主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及其影响。实际工作中也不能片面强调保密原则,否则可能会导致案主缺乏责任感,也可能会与其他服务原则相冲突,例如由于信息不畅阻碍了为案主营造有助复原其社会功能的支持系统。婚暴介入是一项系统工程,社工可能要与妇联、司法、医疗等机构合作,较为有效的途径是案主和社工一同界定私隐资料的共享范围和程度,即在何种情形下由谁以何种方式来披露什么信息。

三、案例分析

以下将会以兰希面临的婚暴个案为例,首先厘清她面临的主要伦理困境,分析不同的解决方法及其相应后果,探究理想的解决方案。

兰希,一名从事心理辅导和治疗的临床社会工作者,受雇于一家妇女庇护中心,该中心为被丈夫或伴侣殴打的妇女提供暂时的居所、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目前共有八位妇女及他们的子女在中心居住并接受服务。

该中心有一名受助对象叫马丽,45岁,刚刚入住三天,但这已经是她两个月来第三次留在中心居住了。马丽向中心报称,在过去的两年里,丈夫一直打她。他有严重的酗酒问题,当他清醒的时候,是一位和蔼可亲的丈夫和父亲;一旦喝了威士忌就变成了魔鬼。在最近的一次殴打事件中,马丽的下巴被打脱落,食欲不振,经常失眠,看到酒瓶就会惊恐,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马丽说她再也不愿见到丈夫,也害怕子女再看到自己这个样子,于是来到这个妇女庇护中心求助。但是,这次离家的时候没来得及带上两个子女,丈夫扬言她不回去就会带走他们。马丽感到非常害怕,打算先回家以求子女平安。当兰希进一步问及马丽对婚姻关系的想法时,马丽告诉兰希,离开丈夫是她迫不得已的事情,因为他反复无常,难以相处。

另外,马丽在一次心理辅导的过程中,向兰希道出了一个秘密:在过去的三年里,马丽一直在用假名进行福利欺骗,用不同的名字获得了政府用支票支付的公共援助。马丽的真实想法是,一旦存够了钱,她就可以和子女搬出去,远离自己的丈夫。

面对这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作为心理辅导和治疗的临床社会工作者,兰希应该作何选择呢?[33]

这是婚暴危机的常见案例,隐含诸多伦理议题。面对伦理困境,解决的基本步骤如下:1)搜集背景资料;2)区分结合实际的考虑和伦理要素的考虑;3)确认伦理冲突;4)查看并遵照伦理守则相关规定;5)确定可能的行为及相应后果;6)确定干预方式并为其提供正当性;7)做出决定[34]。

1.确认伦理困境

本案例中存在两个突出的议题:社工是否要尊重案主回家的决定,以及是否要为案主保守福利欺骗的秘密。具体涉及到以下几种伦理困境:第一,兰希作为马丽女士的社会工作者,怎样做才是增进马丽福祉的最好办法?第二,关于马丽在个案辅导过程中透露的资料(福利欺骗)应该如何处理?第三,兰希作为公民和机构的一员,是否应当把马丽的违法行为诉诸法律?但同时,这样做是否又会忽视受助者的问题和需要?第四,作为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兰希和其他工作人员应该做什么? 简言之,此案中的伦理冲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生命健康/生命质量与案主自决;二,生命健康/生命质量与隐私保密。显然,这一案例涉及到多个行动者的利益和权利,同时又跨越社会工作和法律两个专业体系,牵涉到不同部门的专业准则和制度规定。最妥当的解决方法便是在受助者、专业人员/专业机构、法律系统的利益冲突之间取得一种平衡。

2.查阅相关依据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35]中相关规定如下:

针对伦理冲突一:指引中规定社工应尽“最大程度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知情权,确保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了解自身和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获得服务的情况和可能由此产生的结果(第七条)。”“社会工作者应培养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能力,尊重和保障服务对象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定进行表达和选择的权利(第九条)。”

针对伦理冲突二:“社会工作者应在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第八条)。”

由此可见,职业道德指引并没有提供唾手可得的干预方式,我们势必要在第(5)步中去权衡和考量。

3.分析可能的解决方案及相应后果

(1)是否支持回家?

短短两个月内马丽已经三度遭遇婚暴,频率高、程度深、伤害大,在婚姻暴力危机评估中被鉴定为患有轻度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生理和心理机能都尚未完全恢复到常态水平。她现在最需要的是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及恰切的心理辅导来慢慢抚平创伤。如果留在庇护中心,那么安全与健康便暂时有了很大保障,也为联络其他救助和康复服务搭建了一个稳定的平台。另一方面,如果选择回家,在作为施暴者的丈夫状况尚不明朗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再次陷入婚暴危机。尽管救子心切,但马丽低估了潜在的危险,只身回家未必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然而,自我决定是马丽的基本权利,假设她最终决定回家,那么兰希需要表达尊重,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尽可能保护马丽及其子女免受伤害。

(2)是否需要报案?

报与不报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后果。如果选择报案,那么接下来就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对马丽本人,她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对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补偿;对司法体系,亦是体现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这是“利”的一方面,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对马丽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是名誉的损害、经济的制裁,更是精神的打击,本来想筹集资金来摆脱家庭暴力,然而事实上却陷入了新的危机;同时,孩子的权益也不容忽视,早年的家庭生活阴影会否给子女今后认知、人格、性情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将子女移送儿童福利机构会否给他们带来幸福?除却温情与爱的缺失,他们的经济状况会否继续恶化?另一方面,如果选择不报案,那么马丽将继续持有她获得的那部分资金,这对她的离家计划而言当然是有裨益的。即使她不否认自己对丈夫还有一丝留恋,但是目前她自认为的当务之急是离开这个家,以避免身心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同时,按照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理论[36],处于中年期的马丽面临的主要危机是“生殖期与停滞”,关注自身生命以外的下一代的成长和发展,因而子女的幸福健康也是她的期望。在丈夫短期内难以做出有益改变的前提下,筹集资金离开这个家成为当下选择。有了钱,马丽便能够成功离开,这符合个案工作促进案主福祉的宗旨。相应的,如果不报案,则是对法律公信力的践踏,对公共利益的无视。对于马丽的正义和“善”是否就意味着对于其他社会公民“公平”之天平的失衡呢?也即,如果当事人在实现认定的、建设性的干预目标上有进步,是否就可以忽略其违法行为了呢?纵使维系助人关系是社会工作者的分内之职,社会控制、维护社会利益却也是每一个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忽视的。

4.评估与抉择

从两个主要方面进行了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着手进行评估和抉择了。在这一阶段有必要和案主商讨,详细分析不同选择会带来的不同结果,尊重案主的知情权。

(1)当自决面临危机

兰希应在马丽作出决定前,明确告知“生命健康”的重要性以及回家的可能后果。如果马丽仍坚持回家,兰希应当坚定地介入,清晰地说明自我立场,让马丽知晓后果的严重性。同时,制定完备的干预方案,在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保障马丽和子女双方的安全;与妇联、民政、司法、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尽最大可能减少再度伤害。此外,如果马丽最终回到家中居住,兰希亦可定期安排探访,及时了解家庭的动态和评估马丽的需要。

这样的处理方式既没有否定案主自决,也没有片面强调家长主义(paternalism),而是从尊重马丽的知情权出发,首先协助其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分析回与不回的可行性,以及规划相应的配套措施。通常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当社工对案主利弊得失的考量优于案主自己的考量时,可以采纳家长主义的做法,即代其做决定。这些情况包括:1)案主缺乏同意社工介入的关键信息;2)案主在当下(如儿童)或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如有精神障碍者)不具备理解相关信息的能力;3)案主事先授权社工执行家长式的干预措施;4)案主极有可能会在社工介入之后对此表示认同;5)若不加干预,其消极影响将不可逆转(如自杀案例);6)限制案主当下行使自由选择权将会使其未来拥有更大的自由权;7)紧急援助的需要优先于对即时干预的限制[37]。值得注意的是,婚暴案例虽危及生命健康,但又不同于自杀案例,一般不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社工在介入时要保持更高的伦理敏感性,更加清醒地反思自己的认知和行为是否不自觉地带有家长主义色彩。尤其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助人工作者倾向于积极干预甚至包办代替,往往容易忽视案主自决的权利,忽略求助对象的正当需要,从而消减了案主经由审慎思量和具体行动实现个人长足成长的可能性。

(2)当隐私遭遇难题

正如前文利弊分析中所述,揭露马丽行为可能将其陷入被孤立的境地,纵使对公共利益损失的弥补只是象征性的,然而马丽及其家庭要承受的经济负担却是毁灭性的。对于“报案”的选择,对峙的双方其实是“为谁的福祉——案主还是社会?”和“博弈的筹码——法律还是道德?”我们可以从经验和价值两个维度来看。经验上,马丽“欺骗”得到的钱难道就可以通过赔偿再分配给他人吗?再分配的实际受益又有多大?其次,“欺骗”换来的微利与自己的幸福、后代的幸福相比,孰轻孰重?答案当然是后者。价值上,马丽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个体,有追求幸福平等的权利,然而却在家里受到丈夫不公正的待遇,从而成为不得不向外求助的弱者。社会工作者的“首要使命是提升人类福利和帮助满足人类基本需要”,正因为如此,社会工作者站在了“道德优势者”的位置;反之,如果兰希此刻仍然坚持扮演“社会控制者”的角色而与执行“社会控制功能”的法律[38]站在一边的话,谁还将为马丽的权益发声呢?相比之下,“不报”是较好的权宜之计。

当然,选择不投诉并不意味着纵容马丽的违法行为。社会工作的宗旨乃是“助人自助”,即通过帮助案主,增强其独立性而非依赖性,以期在日后遇到类似的生活挫折与困难时,可以独立自主地加以解决。兰希为马丽提供的专业服务还应包括以下几个重要部分:向其呈现“福利欺骗”的完整图像,分析利弊澄清思想误区,制止继续滑坡;提供备选方案,整合社会资源(例如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公共援助),促使其另谋生路。

四、讨论与总结

总的来说,这一案例反映出婚暴个案中伦理困境的决策困境和结构困境两种常见形式[20]。决策困境集中表现在对自决权的尊重、保密的内容与程度;结构困境集中表现在弱势个人对强势社会的冲突。面对困境,“道德优先”是必须注重的原则,包括:1)出于道德考虑,即首先衡量怎样合乎专业道德;2)符合道德标准,即以专业道德而非社会工作者个人偏好为标准;3)为了道德目的,即首先促成案主的最大利益和福祉[39]。通常,保护生命被看作最高道德准则,实务工作中确保生命安全和健康是重中之重;在此之下,还有诸多其他原则,包括平等与差别平等、自主和自由、生活质量、隐私和保密等等。保护生命这一准则构成了我们在处理第一个伦理困境时的主旨思想,当社工发现案主的决定可能有碍生命健康的时候应当及时指出,以免案主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要兼顾案主自决,提供足够的资讯、空间及机会使案主为自己作出决定,重掌生命的自主权。社工还应积极协调各相关专业,以中心为服务基地,全面提供包括辅导、医疗、报警及采证等各项配套服务,以期在尊重自决的基础上把促使改变的机遇最大化。

但是,当我们强调“道德优先”时,会发现现实情境中道德与法律时常冲突,特别是当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追求的标准存在差异或明确性程度不同的时候[40]。如何解决这一冲突成为很多社会工作者的困惑。一般认为,在伦理上社会服务专业人员有守法的责任;然而,错误地对待人,即使是出于法律上的要求或者是得到了法律的许可,在伦理上也不能成立[31]。多戈夫(Dolgoff)进一步提出了“最少伤害原则”,即选择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案主和他方权利福祉的方案,使各方权利利益的冲突减到最低。这与效果义务论相吻合:道德原则构成一个多元的集合,当中并没有一个最高的总原则将其他原则统辖在一起;“假定义务”在没有别的义务压倒它的前提下就将成为“实际义务”;道德原则是不言自明的,但也并不是绝对的,每一个原则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下都可以被其他原则压倒[41]。故而,在道德评价问题上,效果义务论无可避免地是从功利目的出发的,这也就为社会工作实务中“最少伤害”的伦理原则提供了哲学意义上的佐证,它意味着抉择须建立在对多个行动者甚至多个部门的利益和权力做出预估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在“是否揭露”的问题上,如果马丽是一个高额偷税者,对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计其数,而在偷税以离家又并非唯一选择的情况下,对马丽的保密义务应该自行解除,并让位给社工及其机构担负奉公守法的义务。

正如效果义务论所秉持,并没有绝对的道德原则,应对婚暴危机中的伦理困境没有也不应该有固定模式。在保护生命的最高原则之下,利弊评估、得失衡量就显得尤为重要,用国外的术语来说叫“最少伤害”,与之相对应的本土术语就是“权”——“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从而达到一种中庸的境界,这对于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实践来说是一个有益提醒。在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过程中,我们不应只是被动地引进一套价值理念,而是应当主动地寻找一把合适的钥匙,有选择性有创造性地加以运用,开创理论架构和实务工作的新局面,在“当时当地”(here and now)面临伦理困境并妥善解决的过程中进一步积累更多的实践智慧。

在案例的解决方法中,本文提出了一种“专业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观点,可能会引发不小争议。诚然,法律如果不被执行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根本特征,但是,法律更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而存在的。同样,当道德发展到了“内化”的境界,行为决断就完全取决于人们的良知而超越了法律和规范——这,也正是科尔伯格(Kohlberg)道德发展理论中“后习俗层次”(post-conventional level)中的最后一个阶段“普遍伦理原则”(universal ethical principles)[42],即道德推理是基于个人伦理观念进行的抽象推理,它超越法律与社会契约,以正义为唯一依据。所以,兰希这样抉择是有理可循的。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社工享有缄默权(privileged communication),即未经案主同意,不得在法庭上披露隐私。践行缄默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保护求助者和助人者之间的专业关系。“当法庭或其他法定机构命令社会工作者未经案主允许而披露隐私资料时,社会工作者应请求法庭撤销命令或尽可能降低披露程度,或将记录封存,以免公众得知。”[43]社工是否行使缄默权,源自案主—社工的彼此信任,取决于维持双方专业关系的重要性,亦基于对由此引发的伤害-得益的综合考量[44]。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仍属缺位,但考虑到婚暴多发生在低收入、夫权至上或社会支持系统较薄弱的家庭[10],有必要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为维护专业关系提供法律保障,推进专业服务的开展。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介入婚姻暴力方兴未艾,与医务、法律等其他社会机构或组织不断协调、配合,工作模式和手法也都处在持续的探索过程中。如何细致深入地分析新问题,如何巧妙灵活地应对新状况,始终是社会工作者要面对的课题。所以说,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不单是一套技术,也是一门艺术。当问题出现时,随时保持伦理敏感性,积极主动地化解伦理困境,帮助婚姻暴力受害者妥善处理危机事件,摆脱心理阴影,逐步恢复并增强其社会生活功能。

[1]黄列.家庭暴力的理论研讨[J].妇女研究论丛,2002(3).

[2]李玲芬.婚姻暴力的社会工作伦理议题[J].社会工作,2009(5).

[3]肖仁辉.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及其防治[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4]刘正祥.惩防家庭暴力,建构和谐家庭——多维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J].行政与法,2007(12).

[5]付冬梅.浅议家庭暴力的成因[J].前沿,2004(4).

[6]黎光宇.我国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及其对策研究[J].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7]Walker,L.E.Who are the battered women? [J].Frontiers:A Journal of Women Studies,1977(2).

[8]莫瑞丽,袁泽民.从和谐的视野看亲密关系的冲突——家庭暴力与女性犯罪[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7(4).

[9]唐绍洪.婚姻家庭的理性与非理性[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

[10]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1]张云.对家庭暴力的再认识[J].学术探索,2004(10).

[12]佟新.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0(1).

[13]李洪涛.建构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理论体系与工作模式[J].社会工作,2011(1):33-36.

[14]李莹,刘梦,辛欣.中国反家庭暴力二十年回顾与展望[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

[15]李春斌.我国家庭暴力社会组织预防机制之不足及完善[J].天津法学,2012(1).

[16]金鑫,徐晓萍.中国问题报告——新世纪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7]顾东辉、徐玲、季庆英、陈虹霖、刘晓芳、叶庆、张一奇、沈秩、黄琦.社会工作话语中的孕妇受虐现象[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18]温锦旺.浅析婚姻暴力的危机介入、评估和辅导[J].社会工作,2006(7).

[19]顾东辉.社会工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0]徐震,李明政.社会工作伦理[M].台北:五南出版社,2002.

[21]Reamer,F.G.Ethical dilemmas in social service[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0.

[22]Loewenberg,F.,&Dolgoff,R.Ethical decisions for social work practice[M].Itasca,IL:F. E.Peacock,1992.

[23]隋玉杰.MSW《社会工作伦理》课程教学的实践与反思[J].社会工作,2011(2).

[24]赵芳.社会工作伦理教育:现状与反思[J].社会工作,2012(6).

[25]Compton,B.R.,&Galaway,B.,&Cournoyer,B. Social work processes[M].Belmont,CA:Brooks/ Cole,2005.

[26]Rothman,J.Clientself-determination:Untangling the knot[J].Social Service Review,1989(63):598-612.

[27]Hollis,F. Social casework in practice:Six case studies[M].New York:Family Welfa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1939.

[28]Perlman,H.Self-determination:Reality or illusion?[J].Social Service Review,1965(39).

[29]Biestek,F.P.The casework relationship [M].Chicago,IL:Loyola University Press,1957.

[30]Bernstein,S. Self-determination:King or citizen in the realm of values?Social Work,1960(5).

[31]Dolgoff,R.,Loewenberg,F. M.,& Harrington,D.Ethical issues for social work practice(8th ed.)[M].Belmont,CA:Brooks/Cole-Cengage,2009.

[32]Halleck,S.L.The impact of professional dishonesty on behavior of disturbed adolescents [J].Social Work,1963(8).

[33]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4]Mattison,M.Ethicaldecisionmaking:The person in the process[J].Social Work,2001(45).

[35]参见民政部(2013),http://www.mca.gov.cn/a rticle/zwgk/fvfg/shgz/201301/20130100404285.shtml.

[36]Erikson,E.Identityandthelife cycle [M].New York:International Universities Press,1959.

[37]Reamer,F.G.The concept of paternalism in socialwork [J].Social Service Review,1983(57).

[38]Pound,R.Social Control through Law[M]. Piscataway,NJ:Transaction Publishers,1942.

[39]罗肖泉,尹保华.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议题[J].学术论坛,2003(3).

[40]刘巧玲,邵金秋.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

[41]陈金华.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应用伦理学引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42]Kohlberg,L.From is to ought:How to commit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and get away with it in the study of moral development [M].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1.

[43]参见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6年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代表大会通过,1999年修订。

[44]Watkins,S.A.Confidentiality and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s:Legal dilemma for family therapists[J].Social Work,1989(34).

袁 芮,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福利哲学博士,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学系博士后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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