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职”能否扣工资作为补偿

2016-02-02 06:55:12吴凡云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3期

□吴凡云 张 涛

员工“失职”能否扣工资作为补偿

□吴凡云张涛

2016年3月2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某酒店有限公司以被告严某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要求被告赔偿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严某2015年5月份和6月份的工资合计4886元且无需支付被告严某婚假工资;被告严某无需支付原告某酒店有限公司工作制服款33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23日入职原告处担综合管理部副经理。2015年5月25日,原告董事长存放在酒店员工宿舍的床具被员工私自搬动使用,被告认可此事其存在相应责任,并出具《报告》及《检讨书》。2015年6月5日,原告出具《造成董事长财产重大损失的处理决定》,给予被告降职为综合管理部主管的处分,并处以经济赔偿5000元。2015年6月11日至6月13日被告未前往原告处工作,其提供的员工调休申请表仅有部门责任人的签字,未得到原告的认可,亦没有原告盖章。2015年6月15日至6月19日被告休年假未工作。2015年6月20日被告以原告处分不合理为由离职。后被告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补发其2015年5月份和6月份工资共计6066元;补交2014年3月至今的医保;因未休婚假,要求原告以现金方式补偿。原告在仲裁期间提出反请求,要求裁定被告严重失职,继续支付赔偿款1472.37元;支付未归还酒店员工制服款330元;解除其设置的电脑开机密码及文件读写密码。

2015年8月20日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454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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