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治意识建构的着力点

2016-02-03 01:31吴佳洪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观念公民

吴佳洪

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贵州 遵义 563000



公民法治意识建构的着力点

吴佳洪

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贵州遵义563000

公民法治意识的建构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树立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方面作用。实现外部作用与内部协调相统一的建构体系,为我国法治建设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

公民法治意识;反思;建构

一、问题的提出

党从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未来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奋斗方向。法律需要被公民遵守才能达到法律的目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但如果缺乏公平正义的法律,缺乏为大众人民利益着想的法律,是虚伪的法律。在法的终极目标上缺乏信服力和执行力。而公民法治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程度的高低,法律需要公民熟知、接受、内化。在其建构上来说,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需要体系化的建设模式,需从多个方面共同着手。弘扬社会主义特色法治精神,建设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文化,应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入手。从全民的法治意识入手,从根本上推进依法治国的进步和发展,使法律成为全民信仰,形成完善的法治社会。

二、何为公民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个体的社会成员在不断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与法治有关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它是属于一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整体,是社会个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对法规范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一切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其涵盖的内容是丰富多样的。具体而言,包括公民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认知,对行为的法律性的评价,对法规的自我理解和所持态度等,包括客观性评价和价值性评价等多方面。法治意识是法律意识中级别最高的一种形态,是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和,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法律意识种类,是社会个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观点和对法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人类现代化不仅仅指知识和技能的现代化,还涵盖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法治,就其实现而言,很大程度上依赖并取决于法治意识的理性之治的程度高低。法治意识为人的社会活动提供指导方向,反作用于法律影响力和约束力,法治意识的高低在其社会活动中体现出来。同时,法治意识促进人的道德进步和完善,促进个人的自我修养,促进人的社会关系和谐发展。

三、公民法治意识缺失的反思

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缺失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落后观念的影响

从我国几千年历史长河中,古代封建的中国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其宗旨是为了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保障君主地位和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尊荣地位。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治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法治。从世界法治发展史可得知,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法治是为维护少部分人利益制定的规则。只是在其形态上,不同历史时期呈现的法治建设程度不同。此外,我国一些传统落后观念深深根植于公民意识之中。“顺民”意识扎根在公民现代观念之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封建社会难以厘清,在现代社会中仍有余毒。特别是儒家“礼法”思想在民众群体中产生的深远影响,在儒家“礼法”思想中,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界限与关系并未有清晰、统一的区分标准,这也为当代社会群众对法与道德的价值判断带来了不少的困惑。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束缚着广大群众的发展,特别法治意识的觉醒和发展。这种人治代替法治的落后体制孕育了封建政治文化,大众的“顺从”意识较为普遍,对法治没有观念意识上信服,而是对权力的崇拜,对身份的看重。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是作为公民在社会中的权力。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权利,买卖自由的权利等众多权利。但权大于法的法律文化流毒尚未清除彻底,一直影响并牵制着人们的言行。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的权力就是使法律压制着公民权利意识的生发。权力被完全地掌握在帝王手中,帝王的言语、命令、主张便是法,法律被极大地人格化,成为专制君权的附庸而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其应有的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覆盖。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一是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权利意识的淡薄。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宗法家族和集权等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大多数公民在经济上没有地位,受制于地主阶级。与经济相关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意识无法得到自由地存在与成长,制约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发展。二是传统教育和观念重视“义”。儒家思想向来推崇“重义轻利”之观念,而公民受其影响较深,即是是在今天的社会,部分公民依然羞于言利。而这种内在的观念使得公民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经常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

公民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保障,需要法律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有现代法治精神和伦理精神为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思想教育观念的提高作为支持。然而现实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存在众多问题。在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上还没有完全的与时俱进的促进公民教育水平的提高,没有能够完全转变教育思路。特别是在西部落后地区尤为明显,单一的老师教学和授课不足以满足信息多元化的教育,不足以给当下受教育者提供更好、更有信服的教育。虽然教育者讲授的知识和形式没有根本性的问题,但在教学方法上,在对教育对象身上,需要提高教育者的教学方面和方式。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公民教育方式方法的滞后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原因之一。

四、公民法治意识的功能

公民法治意识的功能发挥有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化进程,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具有法律创制功能。意识来源于客观现实,并反映客观现实。现实客观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意识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现实客观世界的物质基础,无从谈意识的来源。意识来源与客观现实,但同时也反作用于客观现实。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也是来至现实社会,反映现实社会,并通过具有先进和具有前瞻性的法律群体创制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不符合现实社会的法律规则。在创制和应用法律过程之中,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治不仅是依法之治,而且是‘良法之治’。而法治意识则是建立‘良法’的思想基础。立法者确认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什么需求与主张,需要根据自身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情感等法治意识因素。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其法治意识的左右。”法治意识的高低是创制“良法”或是“恶法”的关键所在,立法者具有远见的法律意识和创制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一致的法律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步骤,为国家的善治提供思想基础。

第二、法治意识具有道德建设的保障功能。从中国法治历史来看,我国始终没有厘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当下社会主义社会,我国正逐渐厘清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道德在行为上来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的实施与执行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法律具有强制约束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其意识和思维上来说,可预知自己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可做、什么必须做等意识状态。法律意识从法律上约束其行为,一定程度上,法律意识也为道德建设提供了保障性。法治是现代政治运作的原则规范体系,但是如果失去对公共立场的考量,单一的以所谓“良法”治理国家、社会等各方面的问题是很难收到满意效果的,实施法治应当以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判断作为基础和保障。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为人们在一种公平的社会大环境下进行沟通交流提供平等、自由的土壤。

第三、法治意识的提高具有指引功能。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关系中起着最为重要和关键的作用。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对社会发展和个体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现化,重要的是实现思想观念的现代化。意识和观念的落后最为可怕。一个社会的落后首先是意识和观念的落后,法治的落后从其原因上则是法治意识和观念的落后,公民的法治意识的现代化是公民思想观念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代表着公民观念转型和成长。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能够让公民以“尚法”的精神信仰投入到社会实践当中,从而更好地融入到现代化社会当中,指引个体行为合法的进行。

除此之外,公民法治意识还具有意识形态功能、政治功能等。从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上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反作用于国家的经济制度。

五、公民法治意识的建构

公民法治意识的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也需要外界因素的共同作用。

第一,树立法律观念。法律观念的正确和彻底的树立需要权利意识得到持续的增强。树立公民应有的权利观念,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顺民意识的突破与权利意识的重构。同时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民主化政治和法治社会的现实需要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强化公民权利观念,能够使得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行政及执法原则得到真正的体现和落实,在广泛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充分地适用权利,发挥其创造性,同时,懂得尊重并自觉地维护他人权利,学会运用法治意识处理相关现实问题。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需要对权利的正确认识。正确行使权利、合法、合理行使权利有清晰的认识,同时行使权利时,树立自主意识,自觉意识,主动的行使自身权利。此外需要针对法律意识层次不一的民众进行法治教育,提升普法的针对性。对已经受到了法律常识教育的公民继续有效地开展法治意识教育活动。切实地加强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水平,让更多的公民学会主动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实践产生认识,认识源于实践活动。日常的法律活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政府和司法机关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就能客观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和威信。显示出法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并得到他们的信任。经过长期的重复实践,形成固定的习惯和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执法的严格执行是从外部控制中具有强制约束力这一方面对公民进行法律意识的重构提供好的示范作用。执法从严给公民释放违反法律会受到法律制裁,而非危言耸听,培养公民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第三,发挥媒介的宣传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发展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是否繁荣有密切关系。这里所指的法学教育不仅仅只包括大学阶段的专业法学教育,而是指大众化的普法教育,包括大学、中学、小学法治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利用互联网宣传法治,利于公民更加便捷的接受法律知识,从外部对公民法律意识形成作用。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因此加大媒介宣传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法制宣传和法治教育,助其产生广泛的影响,同时在社会上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理念意识走进群众,深入人心。

总的来说,公民法治意识的建构需要内部协调和外部的共同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坚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公民法治意识水平出发,建立法治宣传机制。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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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

A

2095-4379-(2016)25-0100-03

吴佳洪(1988-),男,贵州习水人,本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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