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计算标准探究

2016-02-03 01:31裴晴晴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赔偿金死者金额

裴晴晴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同命不同价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计算标准探究

裴晴晴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关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一直存在,众多学者在道德、法律等多个层面批判其不合理性,但“同命同价”也未必合理。本文通过分析死亡赔偿金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探究现行法律下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合理性,并对此提出完善该项规定的建议。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2006年,重庆市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少女在车祸中不幸丧生,其中两名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女孩因户籍在农村只获得了9万元的赔偿。此案一出,关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日愈激烈。笔者认为平等不在于每个人的所得都是均等的,而在于每个人都得到无差别的对待。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也有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价值的补偿。关于死亡赔偿金定义的学说包括死者“生命价值或损害”赔偿说和近亲属“逸失利益”赔偿说。后者认为人们的生命权应该受到民法的保护,但是,生命本身被剥夺后便无法再得到相应的救济,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生命的价格,也不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利益损失的弥补。①笔者赞同这一观点,死亡赔偿金的实质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补偿。

二、死亡赔偿金相关立法及其所确定的计算标准

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相关立法虽多,却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这里所说的统一标准并不是指每一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都遵循同一个赔偿标准,而是指形成一个确定死亡赔偿金额的方法。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同一行为造成的数个侵权,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实现了“同命同价”。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该规定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当然适用。该法第16条只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却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具体金额怎样计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首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概念,然而该条并没有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同时包含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但仍然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范围有所增加。与此同时,该《解释》第29条规定了死亡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以受诉法院地为基线,区分该地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再考虑死者的年龄,由此确定死亡补偿费的数额,较之前颁布的立法相比,该法明确了计算标准,具有极大的进步性,但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三、死亡赔偿金合理计算标准的完善

生命是无价的,因而,在规定合理的死亡赔偿计算标准时,应该对生命权有良好地把握和权衡,既注重公平,又应该体现出个体差异,既需要在当事人的利益冲突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也需要在允许合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平等公正。②

(一)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够不健全,社会福利及生活保障水平不高,家庭成员丧失生命对整个家庭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既然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重点考虑以下几项因素:

1.死者的家庭状况

每个家庭状况不同,因死亡造成的伤害也不同。例如,同是父亲丧失生命,一位父亲是家庭的支柱,是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另一位父亲则常年卧病在床,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那么同是父亲去世,对两个家庭的打击却是不同的。因此,确定赔偿金额时要考虑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从而更客观地确定赔偿金额。

2.死者的社会价值

人的社会价值取决于他对社会的贡献,因此,在确定赔偿街时要充分考虑人的社会价值。当然,也不能无限夸大人的社会价值,毕竟社会价值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不好估量,考虑社会价值的同时也需注意适度。

3.死者的收入状况

收入状况是反映一个人物质损失的最直观的因素,考虑死者生前的收入水平,估计将来的预期收入,

这对确定赔偿额是最直观争议最少的因素。

4.死者经常居住地生活标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城工作的人越来越多,有些人在一个城镇工作多年,早就融入城镇中,只是没有城镇户口。因此在考虑适用城镇收入还是农村收入时,应根据经常居住地确定,而不是户籍所在地。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赔偿金额的确定十分重要,因为法律不可能把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每一个细节,每一项需考虑的因素都作出详尽的规定,这时,法官应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金数额。

(三)设定一定的限额

确定赔偿金额不能太低也不能过高,赔偿请求人不能索要巨额赔偿,这对侵害人不公平的,赔偿金额过低,对受害人又不公平。因此要根据现实状况,设定一个最低赔偿额标准,尽最大努力维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又要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公平对待侵害人。

四、结论

综上所述,合理范围内的“同命不同价”是可取的,合理地差别对待既是对每一个平等生命的尊重,也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有些人对“同命不同价”的理解存在巨大偏差,主要是没有深入理解。③笔者相信,随着法制体系越来越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这种误解一定会慢慢解开。

[注释]

①曹险峰.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18.

②蒋思涵.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和赔偿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4(1).

③王玉容.死亡赔偿金引发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探析[J].社会与法,2014(376).

[1]曹险峰.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18.

[2]蒋思涵.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和赔偿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4(1).

[3]王玉容.死亡赔偿金引发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探析[J].社会与法,2014(376).

D923;D922.182.3;D922.1

A

2095-4379-(2016)25-0207-02

裴晴晴(1989-),女,汉族,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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