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2016-02-03 23:41:45李倩文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李倩文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李倩文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项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目前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还是比较模糊的,存在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突出问题,这些突出的问题致使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若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一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公正和程序稳定。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其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该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审理机制

一项法律制度设置的合理、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对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充分与否,管辖权也毫不例外,如果规定的科学、合理,就能实现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并且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不同学者给管辖权异议下的含义有所不同,但大体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因而向该人民法院提出不服意见或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27条,其规定较为抽象、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本文深入分析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

一、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不明确。民事诉讼法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规定为“当事人”,这种模糊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标准,破坏法律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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