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丽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广东 广州 510000
专治各种任性
——从劳动法谈起
赖丽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广东广州510000
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剖析,提醒用人单位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出发,做好相应的证据收集工作。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劳资关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但是在劳动法领域,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是真实存在的,劳动者有“任性”的资本,但是在劳资关系中的“不平等”保护不代表法律的“不公正”,下面通过两则案例来剖析。
案例一: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却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得到支持。
某员工就职与某小型服装生产企业,任生产线工人一职,入职后公司主管多次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因生产急缺工人,后签合同的事情给搁置一边。半年后该员工提出离职,并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作,因公司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抗辩,劳动仲裁支持了该员工的诉求。
在这个案例中,应该明确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我国法律强制要求企业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