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审理原则与刑事审限制度的利弊权衡

2016-02-05 11:23:35朱学波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朱学波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集中审理原则与刑事审限制度的利弊权衡

朱学波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集中审理原则是西方一些国家在刑事审判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了审限制度,并没有在刑事讼诉法总则中将集中审理原则纳入其中。集中审理原则可以促使刑事被告人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有效的实现诉讼效率价值,能够解决实际中存在的繁简分流不彻底、适用范围不明确、辩护权保障不到位问题。“审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不同导致了对集中审理原则的效率的误读。虽然集中审理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不足,但是其优越性不容忽视。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立法时,应该确立集中审理原则,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另外,审限制度也不应该被废除,应该将其作为审限制度的补充。

关键词:集中审理原则;审限制度;利弊权衡

一、引言

集中审理原则是西方一些国家在刑事审判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集中,是指不间断,除一些特殊情况(如必要的休息时间)外的不停止。而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该持续地进行,不得中断,并应在审理后即行作出判决。

西方国家大都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集中审理原则。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477条、《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07条都规定了这一原则。另外与我国相邻的日本与韩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如2004年修正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81条之6第1款、2007年修订的《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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