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崇桓,钟云飞
(1.水利部 水土保持司,北京 100053; 2.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吉林 长春 1300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政府职能与法人义务
牛崇桓1,钟云飞2
(1.水利部 水土保持司,北京 100053; 2.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吉林 长春 130021)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测;职能;义务;生产建设项目
[摘要]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基础性工作,水土保持监测分为监督性监测和管理性监测,监督性监测是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管理性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两者的任务、内容、要求、作用等均有不同,既不重复,更不矛盾,不能相互替代。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监测对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监测的水土保持管理功能,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测义务,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的全面落实。
2009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目的和任务、内容和重点、方式和手段、成果报告和公告及监测管理要求等。2011年施行的新水土保持法,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从行政要求上升为法定职责,为生产建设单位加强水土保持管理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提升了水土流失防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