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思考

2016-02-08 08:01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6年4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知情权社会公众

邓 菲

(南通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江苏南通226006)

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思考

邓菲

(南通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江苏南通226006)

政府公开环境信息,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重要前提。随着人们文化素养的提高,公众维护自身基本权利的意识越来越高。因此,政府应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本文通过简要概述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含义,阐发笔者关于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思考。

公众环境知情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思考

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是公众拥有生命健康权的一个重要条件。在越来越多的公众接受了教育的背景下,不少公众都希望参与到国家的环境管理之中,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政府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1 公众环境知情权简要概述

所谓公众环境知情权,就是指社会普通群众获得关于各种环境真实信息的基本权利。具体地看来,它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1)社会普通群众有权利了解政府部门出台的与环境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公众通过阅读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条例,可以清楚的掌握自身的环境知情权所涵盖的范围,以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凭借着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公众能有效的行使环境知情权。(2)社会公众有权利了解政府出台的与环境有关的各种宏观规划。(3)社会公众有权利获悉自身所处环境的真实信息。

2 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

自从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得到了一定的维护。但总的看来,我国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政府所需要承担的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2.1明确了政府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在原来的《环境保护法》中,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政府所应承担的义务[1]。

2.2出台“环评项目”环境信息的公开条例

考虑到部分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应充分阐述项目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2.3初步构建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救济机制[2]

在该救济机制的保护下,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是因为,(1)当政府部门不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环境的真实信息时,国家将会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分别处以主管人员不同等级的处分。(2)社会公众有举报权。一旦政府部门未依照环境保护法履行其职责时,社会公众有权利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3 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由以上论述可知,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相对立的。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则客观上要求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关于环境的真实信息。由此可知,政府公开环境信息是一种义务,而公众环境知情权则是一种权利。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所涵盖的范围越广,相应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就更大。但从发展的角度看来,由于公众文化素质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自身的基本权利,而环境知情权作为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公众会逐渐意识到需要维护自身的这项基本权利。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是越来越广的。为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问题,做了一些思考,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3.1应准确界定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

因为环境信息不仅涉及到公共的利益,还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在没有准确界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前提下,就有可能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此,我国还应在新《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一般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与此同时,我国还应特别明确“环评项目”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其界定范围应在不侵犯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保障公共的利益。

3.2完善公众知情权的救济机制

虽然政府部门在未依法履行职责时,会受到一定的惩处,但其惩处措施未触及到司法层面,因而,带有一定的缺陷。为此,国家应从司法救济角度,来完善公众知情权的救济机制。当政府部门为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时,社会公众可以将其渎职行为纳入司法渠道。这种方法能促使相关责任人依法办事,从而有效的维护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3.3多渠道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在当前的网络时代,公众获取一般信息的渠道非常丰富,而且,不少与环境有关的政府部门都建立了网站。因此,当公众所处的环境发生一定变化,或者公众由于受环境影响,而感到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书信等形式与有关部门沟通,申请获知环境信息的真实情况。当公众了解到环境信息对人体的健康会产生较大危害,而政府部门未及时公开环境真实信息时,公众有权利申请政府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开关于环境信息的具体栏目,使更多的普通群众能维护自身的健康。由此可见,公众可通过多种渠道以维护自身的环境知情权。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度还不是很透明,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环境知情权的范围也是比较有限的。为了提高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笔者在分析当前公众环境知情权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阐发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希望相关人士能从本文得到一些启发,使社会公众具有更大范围的环境知情权。

[1]刘萍,陈雅芝.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J].青海社会科学,2010,(2).

[2]赵强.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护[J].金卡工程,201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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