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案件中仲裁委应否主动审查管辖权

2016-02-09 16:02徐潇洁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5期
关键词:管辖权刘某仲裁

■文/徐潇洁

缺席案件中仲裁委应否主动审查管辖权

■文/徐潇洁

案例 刘某向北京市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其于2011年10月10日入职上海某服装公司,担任华北区营运经理,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某区;双方订立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订;双方约定其月工资为15000元,通过银行代发;上海某服装公司对其没有考勤的要求,其不需要坐班;上海某服装公司以旷工及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上海某服装公司尚未依法向其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奖金等,要求上海某服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上海某时装公司未提出管辖异议,亦未参加庭审。刘某就其主张向仲裁委提交了录音资料、劳动合同书、入职确认函打印件、上海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辞退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多份电子邮件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劳动合同中甲方处加盖有“上海××服装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字样印章,乙方处载有刘某签名,合同中载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地点在上海。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到外地或境外出差或在上海以外的地点工作,执行公司的其他任务”。上述条款中两处“上海”均为书写字迹,其他部分均为打印文字。刘某主张上述条款为格式条款,并不能如实反映其真实工作地点。入职确认函打印件显示刘某的管辖区域为“负责某品牌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地区的所有店铺”,但无单位签章,且落款处载有案外第三方单位名称。电子邮件打印件中显示刘某自2015年1月起在北京某商场上班,但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邮件生成、储存或数据传递的客观性及完整性。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中两处“上海”均为书写字迹,故该条款并非预先拟定,且有刘某签字确认,可以采信,而其他证据均难以采信,因此刘某未能证明其工作地为北京,本委对该案无管辖权,对刘某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处理。

评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为上海,案件证据显示工作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为上海,因此北京地区的仲裁委对此案无管辖权。问题在于,在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且庭审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委是否可以主动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对此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仲裁委可以且应当主动审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该制度设置是为了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如果仲裁委对管辖区域外的案件进行调处,势必会给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有违案件及时处理原则,给当事人带来极大不利。从法律依据上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该规定赋予仲裁委享有确认管辖的权力,该权力并不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为前提。从案件效果上看,如果因缺席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仲裁委处理了该案件,会造成某种示范作用,“诱导”一部分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在地域方面的不利境况而跨地域提出仲裁申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委针对非本辖区的当事人在送达、沟通上均存在一定的困难,仲裁委通过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时,只能通过公告送达,而当事人未必会看到公告的内容,从而使得当事人无法提出管辖异议。综上,仲裁委主动审查管辖更为恰当。■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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