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理论

2016-02-09 17:29:00陈文涛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1期

陈文涛

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理论

陈文涛[1]

自动性的判断难以由中止犯的刑罚减免根据确定;但可以从其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与未遂犯的关系中确定判断标准,因为根据刑法条文表述,“自动性”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是对接的概念。自动性判断中的主观说与“自动性”的主观属性契合,在判断自动性时,要将行为人对外部事态的认识作为判断资料,然后判断该认识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影响,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还能继续和犯罪的目的还能实现时,实施中止行为的,就具有自动性。在自动性的判断中,一般人标准只是证明过程,而不是判断标准,其判断标准最后必须回归到行为人主观上来。

犯罪中止;刑罚减免根据;自动性;主观说;证明过程

引言

我国刑法第24条赋予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法律效果,因此需要分析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以便确定责任的归属。理论上对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虽有不同的说法,[1]将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作为自动停止型犯罪中止的特征,而认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型犯罪中止除了前三个特征,还应具有有效性的观点,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157—159页;将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作为中止犯成立条件的观点,参见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339—346页;有将及时性、自动性、有效性作为犯罪中止特征的观点,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09—5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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