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龙文 张灿
让法律对外逃腐败分子不再“鞭长莫及”
——探析我国反腐败犯罪引渡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文/龙文 张灿
各种各样的腐败犯罪严重地侵蚀着国家的社会肌体,它像环境污染一样,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特别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务人员的腐败不仅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对一个国家政权的稳定将产生十分严重的危害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腐败已经超出国界开始影响国际社会和经济的各个方面。要预防和打击腐败,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已经远远不够。2003年12月,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先后与3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①截至2016年 11月,在我国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经过同有关国家执法部门的密切协作,潜逃海外的“百名红通人员”已经归案37名,中国追逃追赃的“天网行动”取得重大进展,对加强我国国内的反腐败斗争、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实现对腐败犯罪的引渡是国际反腐败的一种自然延伸,而《公约》关于引渡的规定既是对缔约国的要求,也是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法理依据。
引渡是“一国应他国的要求,将本国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制度”②。《公约》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对引渡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