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赔、替代还是补充——中德工伤与侵权竞合模式探讨

2016-02-10 09:11:29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9期

■文/本刊记者 向春华

双赔、替代还是补充——中德工伤与侵权竞合模式探讨

■文/本刊记者向春华

当同一伤害事实既属于工伤事故又属于侵权行为时,工伤职工即侵权行为受害人如何寻求救济?是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还是仅仅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按照补偿额高者获得?解决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的竞合问题分别构成双赔模式、替代模式和补充模式。模式的选择和确定既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立法上的重要问题。2016年6月30日至7月1日,来自中国和德国工伤保险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在北京对该问题深入探讨,为我国未来工伤保险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出谋划策。

德国工伤保险替代侵权责任

德国是工伤保险的诞生国,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德国制度。德国《工伤保险法》1885年10月1日生效,施行伊始即实行企业单方缴费,同时免除企业对雇员的强制赔偿义务。即对于工伤事故,雇员不得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在第三人伤害构成工伤事故时,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作为受害人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权利让渡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不能对第三人行使该权利。这种处置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关系的模式被称为替代模式,由工伤保险完全替代民事侵权责任,工伤职工亦即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获得且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不能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不管是针对用人单位还是针对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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