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招用劳动者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2016-02-10 09:11:29王明圣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9期

■文/王明圣

承包人招用劳动者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文/王明圣

案例2 014年8月10日,葛某入职江苏省兴化市某机械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15年4月1日,该公司调整生产结构,将行车维修业务整体转给葛某承包,并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由其自行招用2名维修工。同时,公司要求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待命,随叫随到,并对不合格的维修作业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葛某并不具备承包行车维修业务相关的资质,也未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等相关手续。2015年4月4日,费某和另一名员工经他人介绍被葛某招用从事行车维修工作,公司为费某配发了两件工作服。此后,每个月底公司均支付葛某25000元承包费,由其再分发给费某报酬3600元。同年7月8日,费某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受伤,后以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要求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审理中,费某认为公司将行车维修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承包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葛某是违法行为,鉴于费某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是费某受伤所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而公司辩称2015年4月1日单位调整生产结构后,与葛某之间是承包关系,费某受雇于葛某,不受公司管理,公司也没有支付报酬,与费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裁决确认费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