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权威应如何塑造

2016-02-11 04:05王雅琴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权威马克思主义

文/王雅琴

法律的权威应如何塑造

文/王雅琴

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的确立,全世界都在瞩目中国在法治道路上日益坚定的步伐。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历史阶段,如何塑造法律的权威成为一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意义的问题。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权威是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人们对权威的服从是基于认同而不是被强迫。法律的权威就源自于人们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具有权威意味着人们忠实地崇尚法律、自觉地遵守法律、坚定地捍卫法律,它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如果说,法律权威的“维护”尚可依赖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全民(无论被动与主动地)守法达成,而作为法治社会基石的、基于人们内心尊重的法律权威的塑造则不仅仅是通过制度安排就可以实现的。相较而言,塑造法律权威比之于维护法律权威更具有根本意义和深层价值。对于法治后发国家来说,塑造法律权威无疑是推进法治的基本内容和重大课题。在中国,构建法治文化基础的命题尚未完成且任重道远。为持续推进法治,我们必须深入思考:法治后发国家如何塑造法律权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思考塑造法律权威的可能性问题,中国选择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会带来什么启示?回望中国近代史,新文化运动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开辟了道路,取得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的最重要成果。但是它对中国传统全面批判、对西学全盘肯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导致了传统文化理想和信仰系统的毁灭,形成了传统之“道”的崩溃,带来了人们普遍的道德迷失和精神困窘。而来自西方的个性自由、科学民主一时之间又无法获得超越意义和终极价值。在重建终极信仰的艰难探索中,中国人民在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中找到了精神归宿。人类的心灵需要理想。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总会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和观念背景。看上去是无数命令、规则之汇集的法律,从来都包含着人类发自内心的价值追求。法律凭借超越意义才可内生权威。西方法律发达史,同样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面向中国的实际问题是,以什么样的价值取向使得法律获得超越意义?由此,在当代中国,法律权威的塑造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创新和当代中国文化重建这两大问题。法治后发国家塑造法律权威具有可能性,当然也需要长期、艰难的过程,我们可以选择的现实途径至少有三点:

一、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和公平正义观的研究和创新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在中国,怎样使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真正转化为国家民族的精神追求,成为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中国的学术界应承担起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和公平正义观,并努力使其中国化的时代使命。马克思虽然没有对法律问题的系统论述,但是作为一位影响了人类历史的伟大思想家,他不可能、事实上也不是没有对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只是这种思考深刻包含在他关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人类未来等问题的思考之中。这一点,从马克思主义对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的广泛、持久的影响中可以得到印证。在中国,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性自觉和更新,学术界的任务已迫在眉睫。一要恢复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历史批判理论之本真;二要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与其展开对话;三要澄清一直以来国内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诸多误解;四要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为基本面向;五要着力于构建适合中国实际的方法论体系。

法的合法性何在?公平正义的涵义及其与法律的关系如何?价值重建的路径和实质内容为何?解决这些问题、研究和发掘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和公平正义观的前提,就是首先要克服自由主义的法学范式、政治哲学范式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要从研究马克思经典著作着手,澄明马克思在法律和正义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观点,要以重构相关理论体系为立足点,并且以当代中国问题为导向,这样,才能使研究和结论既不偏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能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时代化。

二、发掘传统文化对弘扬公平正义及法治精神的可能意义

新文化运动反传统的激烈态度,确实给后人留下了文化认同和文化重建的难题,但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是不可能整体断裂的。在西方世界,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其实也是同样,虽然“上帝死了”(尼采语),但是思想家们仍然在不断提醒着西方人:当他们在现代浪潮中畅游时,古典和基督教传统仍然在深处托举着他们(马南语)。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古今中外观,传统文化应得到批判继承并被加以超越、创新,其中潜藏着的可作现代转换的精神资源可以经由充分发掘,实现与日俱新。

总体来说,作为文化传统核心的中国儒家思想是以“仁学”为核心的庞大体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人类精神自律”的历史建构。儒学以天为万物本源,以天道为礼法的信仰基础;儒学生命智慧的内在性由“仁”开显,“仁”是仁心或善,更是全道德体系。儒家天道思想隐含的致命弱点,已为中国两千年封建历史所证实,它确实无法孕育出“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等法治理念。但是,儒学对人生价值的重视,使得中国传统文化始终保有以人为本、自强不息的精神。中国文化相信:不由外求,人心中便有一种价值自觉的能力,要立志成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人,用内在修养工夫来激发这一心中的价值之源,就可达到。这时候,人的主体性和生命的强度就呈现出来,“挺立道德主体”,人的真正的生命才“站起来”(牟宗三语)。规范和开放的制度条件,可以使这些精神重新焕发光彩并发挥积极作用。儒学还主张道德的完善不在于对现实生活的超越,而在于促使现实生活的完善。儒家的经世致用观体现了道德的实践理性,其当代意义:一是人们通过道德修养的提升,提高遵守“底线规则”——法律的自觉性。这与麦金泰尔的“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的判断颇有相似。二是经由至善道德的引领,世俗法律的权威获得超越意义上的基础。儒学对道德伦理原则孜孜以求,“仁”为全德之名。爱人以德,爱人以道,以义正己,以良知辨是非分善恶,为善去恶。若把它们作捍卫人的尊严、倡导基于平等对待的相互性的正义来理解,就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也可以这样说,某一些基本道德原则和品质是跨越时空的(尽管表达方式可能不同),这构成了古典思想历久弥新的原因。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应当纳入到全社会法治精神培养、公民道德建设的范畴。

三、让每一公民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治是良法之治,立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保障立法质量、避免立法冲突的长效机制。公权力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以改革创新为由违反法律。一次次个案的公正可以让人们现实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逐步培养起对法律的价值认同——法律就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在法律具有权威的社会里,人们或许也会质疑某个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但有谁会、有谁能质疑人类对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法律拥有权威的关键因素还取决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就这点而言,在全社会塑造法律的权威,公权力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示范和引领责任。督促公权力机关自觉服从法律、严格适用法律,要有外在驱动,更要有内在驱动。国家可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可以建构更加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和选任、问责机制。上文提到了马克思主义实现中国化、大众化和时代化的学术责任,而针对马克思主义实现中国化、大众化的目标,建设学习型政府具有媒介意义。学习型政府要求行政人员、领导干部自觉地加强学习,关注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最新成果,关注针对现实政治、政策的学术反思,深刻理解公权属性,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不仅践行法治,并且尽可能地运用好每个机会对公众进行法治教育。后一点,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已经具体化为国家机关的“普法责任制”,国家机关发挥普法职能成为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法系曾因其浩博严密超越国界,对亚洲国家产生过重大影响。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建立,若要为世界贡献独树一帜的现代中国法治,“法律获得权威”无疑是关键环节,中国人民需要为此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

(本文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注: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政治权利的发展和有序政治参与”的阶段性成果。

book=29,ebook=31

猜你喜欢
公平正义权威马克思主义
审判执行不停摆 公平正义不止步
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各大权威媒体聚焦流翔高钙
选任好人民陪审员 让群众感受更多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
马克思主义穿起了中国的粗布短袄
坚持公平正义 增强裁判效果
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提速
跟踪督察:工作干得实 权威立得起
权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