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道萃
主题:“流量劫持”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案名:被告人付某、黄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集
文◎孙道萃**
通过民事手段规制“流量劫持”行为,可以保护用户自主使用权和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流量劫持”严重破坏网络安全,应当入罪处罚,可能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罪。提供“流量劫持”技术或帮助实施“流量劫持”也涉嫌构成犯罪。“流量劫持”兼具非法控制和破坏行为的属性,导致罪名之间出现竞合。对此,应当通过立法扩大法益范围与优化行为类型加以化解,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辅助解决。
流量劫持非法控制破坏司法竞合立法完善
案件一:从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付某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杭州某公司。经查,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达75.4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
案件二:2008年10月起,被告人施某在中国某有限公司重庆网络监控维护中心核心平台部工作,负责业务平台数据配置。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施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对某重庆分公司互联网域名解析系统 (DNS)进行非法控制,施某等人分别获利157万余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