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宏良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天津300387)
对于社会政治稳定问题的研究,传统的观点一般把政治秩序性与持续性视为社会政治稳定的核心价值,而政治制度化水平则成为衡量政治秩序性的关键变量。实际上,对于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来说,其所追求的社会政治稳定不仅包含制度秩序这一外显形式,而且也包含了价值秩序这一隐性形式。国家意识形态所塑造的价值秩序也就构成了社会政治稳定的深层结构。
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社会政治稳定的实现根本上依赖于在普遍价值共识基础上的制度化安排。霍布斯鲍姆认为:“国家通过把阶级冲突控制在一个稳定的制度与价值框架之内而将社会秩序合法化。”[1]15亨廷顿特别强调政治制度化对于实现社会政治稳定的意义,其着眼点在于面对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政治参与不可避免的扩大,只有通过政治制度化并与之相适应,才能有效避免政治参与爆炸所引发的政治无序的风险。所以亨廷顿把秩序性与持续性视为社会政治稳定的核心价值。但与此同时,亨廷顿也特别强调政治价值的稳定对于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意义,他认为“现代化免不了带来异化、沉沦颓废和无常等一类新旧价值观念冲突造成的消极面,……新的价值观往往会破坏社交和权威的旧基础”[2]34-35。他同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之所以能够提供有效的权威,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意识形态为政府合法性提供了依据[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