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的正当性研判

2016-02-12 16:32:30宋崇阳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3期

宋崇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的正当性研判

宋崇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摘要〕合法性与正当性是衡量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准,正义的法律制度应当符合“合法且正当”的要求。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不断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的合法性问题得到解决,而对正当性问题的研究并不充分,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混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的正当性确定,应从概念正当性、实证正当性及规范正当性等方面加以研判,确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属于“合法且正当”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概念正当性;实证正当性;规范正当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被誉为“执政为民的试金石”、“法治建设的风向标”、“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大智慧”、“政府自身建设的好抓手”〔1〕。目前,各地政府也出台了许多相关规定,在地方上率先开始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许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对该制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为建立和完善该制度提出了极有价值的见解。但有些学者也提出了质疑,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宜由行政诉讼法将其确立为统一的强行法规范。《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该规定解决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的合法性问题,但对该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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