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强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李国强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既有民法规则解释信息时代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物”而使用的新名词,这些所谓的“物”的“所有”无法靠所有人自己对物本身进行标示符号来加以支配和占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属性看似和实体财产毫无区别,实际在真实的法律关系上却是存在差别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存续、占有权能方面不同于民法的物权。突破传统民法债权物权二分的体系逻辑来设计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表达尤为重要,观察角度的转变是一个可行的路径。在知识经济背景下民法制度的反思和重构是必要的,相比理论上所有权观念的更新,立法需要给新的理论解释预留更大的空间。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 财产法 权利体系 债权物权区分
随着网络在社会生活中应用的扩张,涉及网络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重要的话题名词。①当然,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一个封闭的内涵范围,美国学者费尔菲尔德认为:“虚拟财产是竞争性的、持续性的、交互性的模仿真实世界特征的计算机代码。”“虚拟财产与真实世界的财产一样,具有三个共同的法律特征:排他性、持续性、互联性。”[1]P1052-p1053我国学者林旭霞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